HKSAR 訴 Lam Se-yeon DCCC84/2024

住宅門外縱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7個月
四項罪名合共監禁五十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H. Tsui22/1/2025[2025] HKDC 1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m Se-yeo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M.H. Tsui

案情摘要

被告 Lam Se-yeon 曾任 Ms SAHA 的導師,因追求遭拒而產生怨恨。2023年5月5日及14日,被告兩度在 Ms SAHA 家門外留下及潑灑帶有刺激性氣味的液體,損壞地氈、門框及走廊地面。5月17日,被告攜帶便攜式氣爐及報紙,在住宅單位門外點火,造成牆壁及地面輕微損壞。被告曾使用母親的身分證進入大廈,並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以及使用他人身分證四項罪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包括兩項刑事損壞、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以及使用他人身分證。控方強調行為經預謀、具報復性、反覆發生並逐步升級;辯方則依賴認罪、悔意、無案底及心理狀況,主張判刑應予減輕。

判決理由

法庭依《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60(1)、60(2)、60(3)、63(1)及63(2)條,以及《人事登記條例》 (Registration of Persons Ordinance) 第7A(1A)條量刑。法庭認為,被告在短期內反覆返回受害人住所,行為由損壞財物升級至在高層住宅門外點火,顯示預謀、報復意圖及對保釋條件的漠視。心理報告所示的低同理心、高暴力重犯風險及欠缺洞察力,與案情一致。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須按罪行嚴重性、遞增暴力及整體性原則判處部分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Chau Yuk Kuen v R、HKSAR v Tang Yuk Wah、HKSAR v Cheung Wing Siu、HKSAR v Loku Galappaththige Pramuka Salinda、HKSAR v Kung Pak Fu、R v Shum Hon Kai and Another、HKSAR v Tao Chi Kin、HKSAR v Tsoi Chun Yu、HKSAR v Li Chang Li及HKSAR v Chan Man Mo,以比較縱火、刑事損壞及使用他人身分證的量刑起點與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認罪並被判處監禁。第一至第三項刑期連續執行,第四項與前三項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實際火災損害有限,在住宅大廈門外縱火仍可能因生命危險、預謀、報復動機及暴力升級而導致長期監禁。心理報告可影響風險及量刑評估,但不會取代罪行本身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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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門外縱火但只造成輕微損壞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住宅高層門外縱火具有危及生命的風險,且本案行為經預謀並逐步升級。被告認罪後,縱火罪判監39個月,整體刑期為57個月。

Q.多次損壞同一住宅並在保釋期間犯案如何判刑?
A.

兩項刑事損壞均屬預謀行為,第二項是在第一項後僅九日及保釋期間犯下。法庭分別判處八個月及十個月,並與縱火罪刑期連續執行。

Q.使用母親身分證進入大廈會判囚多久?
A.

被告使用母親的身分證取得進入大廈的資格,以便犯下其他罪行。法庭以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五個月,並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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