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iu-tat & Ors HCCC46/2022

持刀入屋搶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6年4個月;D2監禁5年8個月;D3監禁2年8個月;D4監禁5年8個月
四名被告認罪後分別被判監禁
高等法院(刑事)DHCJ E Lee8/9/2024[2024] HKCFI 25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Siu-tat、Leung Yuk-yin、Lai King-on 及 Yeung Chun-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E Lee 高等法院副首席法官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均在裁判法院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所面對的控罪。D1、D2及D4於2020年11月24日闖入So女士在One West Kowloon的住所,持刀或持棍、綁起住戶,並掠走價值約11,722,720港元的財物。D1另使用他人身分證租用觀察單位及汽車。D3則在案發後數小時內租用儲物空間,收存及轉移部分贓物。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武裝入屋、綁縛受害人、多人犯案、威脅嬰兒、財物價值及事前策劃應如何反映?及時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D3處理高價贓物的嚴重程度如何評估?D1使用他人身分證的刑期,以及案件延誤是否構成額外減刑理由,亦有爭議。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武裝搶劫的量刑指引,認為持有武器、侵入住宅及以暴力綁縛受害人,起點至少為七年。多人戴面罩犯案、威脅嬰兒、涉款超過一千一百萬港元及租用觀察單位等加重因素,使每項搶劫的共同起點提高至八年半;D1因角色較重要提高至九年半。各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處理贓物沒有固定指引,須按個別情況評估;D3在案發四小時內開始處理高價贓物,故起點為四年,扣減後為32個月。法院不因延誤另作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確立武裝搶劫、侵入住宅及使用暴力的量刑基準。HKSAR v Li Chang Li [2005] 1 HKLRD 864支持使用他人身分證罪認罪後15個月。HKSAR v Yau Pak Chun指出處理贓物沒有統一指引;Cheng Chi Wai及R v Bernard Webbe列出相關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D1四項控罪合共監禁六年四個月;其兩項搶劫及兩項身分證罪刑期同期執行。D2及D4各因兩項搶劫罪監禁五年八個月,刑期同期執行。D3因處理贓物監禁兩年八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住宅武裝搶劫如涉及綁縛、嬰兒受威脅、多人策劃及高額損失,量刑可高於基本七年起點。處理贓物須按具體情況量刑,接近原犯罪、贓物價值及預期利益均可構成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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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刀闖入住宅並綁起住戶,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武裝入屋並綁縛受害人,基本起點至少為七年;本案因多人策劃、威脅嬰兒及損失巨大而提高起點,D1最終被判監禁六年四個月。

Q.及時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法院對四名被告的及時認罪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但沒有因案件延誤再作額外扣減;D2及D4各被判監禁五年八個月。

Q.案發後替人收藏高價贓物會判刑多久?
A.

處理贓物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院會考慮接近原犯罪的程度、贓物價值及預期利益。本案D3在案發數小時後收存名貴手袋,經認罪扣減後監禁兩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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