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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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冠福
被告熊冠福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指他於2022年9月11日晚上,作為侵入者經住宅單位窗戶進入九龍灣德福花園一個住宅單位,意圖偷竊。住戶離開後,戶主透過網絡攝錄機發現被告持電筒搜掠;警員其後看見他逃離大廈並將其截停,在其身上搜出兩支電筒。單位沒有財物損失,但窗閂及窗框損壞,維修費約3,000港元。被告有31項控罪的八次定罪紀錄,包括24次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同類罪行於2018年被判監禁兩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志達
HKSAR v. LAN XUFE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繼英
HKSAR v. CHAN CHUNG HIN
被告 Chan Chung-hin 原被控企圖謀殺及有意圖而傷人,後於2023年4月17日承認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接受認罪並不再追究企圖謀殺罪。2022年4月15日,被告到其72歲兄長 Chan Chou-shui 的住所,取出約30厘米長的砍刀,襲擊兄長的頸部、前額及前臂,並曾踩踏及以雙手箍壓其頸部。兄長遭受頭皮及頸部割傷、骨折,住院七日。被告其後被診斷在案發時患有伴隨精神病症狀的嚴重抑鬱發作。
HKSAR v. CHEN XUEPING
HKSAR v. CHAN CHI FUN
被告 Chan Chi-fun 被控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由於精神狀況問題,法院沒有要求其答辯,並先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Criminal Procedure Ordinance) 第75條裁定他沒有能力受審。其後,法院根據第75A條裁定他作出了被控行為,即管有42張兒童色情照片及990段兒童色情影片,其中相當部分屬第四級。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患有抑鬱症、焦慮症及自閉症,並一直在受監督環境接受治療。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秀文
被告黃秀文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罪。2021年10月4日凌晨,31歲的受害人即被告的兒子,在住所雙層床上層熟睡時,被告持菜刀斬傷其面部、頸部、雙臂及雙腿。受害人須接受緊急手術,並接受心理、物理及職業治療。被告案發後主動報警、配合調查及認罪。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患有精神病,須接受住院式治療。
HKSAR v. TSANG YU YEUNG
被告Tsang Yu Yeung承認兩項罪行: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及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2020年9月27日凌晨,一名少年向被告身上投擲牛糞,雙方發生爭執。同日下午,被告騎單車撞向受害人Bennell Riley,拳打其鼻部並將其推向汽車。其後,被告在垃圾收集站附近再次遇到受害人,將他推倒並以約4至5厘米長的尖銳物刺傷。受害人受到多處刺傷、氣胸、血氣胸及腎臟撕裂,住院五日。被告辯稱受到挑釁,並提交精神科報告。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駿行
被告人在醫院病房廁格內反鎖自己,並焚燒紙張及醫院雜誌,引致煙霧及火警警報。被捕後,他在大埔警署臨時羈留室內襲擊警員,並逃往茶水間反鎖及阻止警員進入,最終被制伏。被告承認縱火、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三項控罪。被告患有躁鬱症,過去十年曾逾三十次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並有刑事定罪紀錄。
HKSAR v. CHOW WAI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靈
被告人楊偉靈與妻子黃女士及兩名子女盈盈、永基同住。2021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突然持菜刀從後襲擊妻子的頭部,造成六處裂傷及顱骨骨折。兩名子女上前阻止時,永基的手指被菜刀割傷,盈盈則在糾纏中被咬傷。被告人其後逃離住所,翌日凌晨被捕。三名受害人均為被告人的家人。被告人有長期精神病紀錄,案發前數天疑未有按時服藥;他承認三項控罪。
HKSAR v. LAI KWAI SANG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0年9月23日晚上,PW1將1,000港元現金放在店舖籃內並以不能上鎖的捲閘關閉店舖。翌日凌晨約3時57分,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拉起捲閘、翻找攤檔,並於約4時03分離開;現金其後不見。PW1認出被告,因被告曾在同一集團另一分店短期任職運輸工人。被告過往有12項刑事定罪,包括毒品、搶劫、盜竊及入屋犯法罪。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他仍有活躍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療。
HKSAR v. HONG KAR TAI
HKSAR v. CHO KING-CHUN
HKSAR v. WONG WING SUM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運福
被告人李運福承認兩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3)及63(1)條。2020年8月14日及8月19日,他先後在大埔太和邨鄰居鄧女士單位門外縱火,使用天拿水等助燃物。火勢燒焦鐵閘、木門、牆壁及家具,但無人受傷。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並表示因受鄰居噪音及妄想困擾而行動。精神科報告顯示,他患有思覺失調及相關妄想。
HKSAR v. LAW WAN TAK
被告 Law Wan-tak 原被控謀殺妻子。他承認殺人,但以精神分裂症及精神責任能力減弱為理由,承認誤殺;控方接受該認罪答辯。2018年11月28日,他因懷疑妻子不忠而與她爭吵,妻子在廚房煮食時,他以刀刺其背部一次,傷勢導致死亡。被告其後報警並稱自己一時衝動及暴怒行事。多份精神科報告認為,他案發時精神分裂症復發,與自行減少抗精神病藥物及飲酒有關,且其精神異常實質削弱了行為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