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w Wan-tak HCCC17/2020
精神分裂症殺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w Wan-tak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HCJ McWalters
案情摘要
被告 Law Wan-tak 原被控謀殺妻子。他承認殺人,但以精神分裂症及精神責任能力減弱為理由,承認誤殺;控方接受該認罪答辯。2018年11月28日,他因懷疑妻子不忠而與她爭吵,妻子在廚房煮食時,他以刀刺其背部一次,傷勢導致死亡。被告其後報警並稱自己一時衝動及暴怒行事。多份精神科報告認為,他案發時精神分裂症復發,與自行減少抗精神病藥物及飲酒有關,且其精神異常實質削弱了行為控制能力。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應否接納以精神責任能力減弱為基礎的誤殺認罪,以及在被告屬精神紊亂人士、仍有暴力風險且需要治療的情況下,應判處何種處置。法院亦須決定採用監獄精神科中心或普通精神病院,以及羈留期間應否訂明期限。
判決理由
法院根據醫療報告及已承認的事實,確認被告的精神分裂症復發與案發行為有關,並接納誤殺認罪。按照《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法院須在治療需要與公眾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並決定羈留地點及期限。被告曾自行減藥及持續飲酒,對病情缺乏充分認識,不能可靠地自行遵從治療;因此,監獄精神科中心的有保障及規律環境最為適當。由於無法預測其何時能安全及負責任地管理病情,法院命令無指定期限的羈留。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法律依據是《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該條容許法院對精神紊亂人士作出醫院命令,並處理其收治地點及指定或不指定羈留期限。
裁決與命令
法院接納被告的誤殺認罪,並根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命令他入住及羈留於懲教署精神科中心,期限不予指定。這是以治療及保障公眾為目的的精神醫療處置。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精神疾病並不必然導致即時釋放;如被告缺乏病識感、不能依從服藥且具有公共危險性,法院可選擇有保障的精神科羈留。無法合理預測康復時間時,可作出無指定期限的命令,日後由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檢討。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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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精神分裂症患者殺人會被判處監禁嗎?
法院會考慮精神疾病、治療需要及公眾安全,不一定只判普通監禁。本案因被告有精神分裂症、缺乏病識感並有暴力風險,法院改作無指定期限的精神科羈留。
Q.誤殺認罪後可以作出醫院命令嗎?
可以。根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法院可在被告屬精神紊亂人士且需要治療時作出醫院命令。本案法院接納誤殺認罪後作出該命令。
Q.為何精神科羈留期限可以不予指定?
如法院無法合理預測被告何時能安全及負責任地管理病情,可不指定期限。本案被告曾自行減藥及飲酒,法院因此命令無指定期限羈留,日後由審裁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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