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Yu Yeung DCCC423/2021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Tsang Yu Ye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Tsang Yu Yeung承認兩項罪行: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及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2020年9月27日凌晨,一名少年向被告身上投擲牛糞,雙方發生爭執。同日下午,被告騎單車撞向受害人Bennell Riley,拳打其鼻部並將其推向汽車。其後,被告在垃圾收集站附近再次遇到受害人,將他推倒並以約4至5厘米長的尖銳物刺傷。受害人受到多處刺傷、氣胸、血氣胸及腎臟撕裂,住院五日。被告辯稱受到挑釁,並提交精神科報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起點、早日認罪折扣、挑釁及被告精神疾病的減刑作用,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受到嚴重挑釁、具有精神疾病,並應考慮醫院命令;控方則要求法院按傷勢、使用武器及行為性質作出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有意圖而傷人並無固定量刑指引,須按個案事實處理;相關刑期通常為三年至十二年,法定最高刑為終身監禁。使用武器屬加重因素,而挑釁或對他人攻擊的反應雖非抗辯理由,仍可影響量刑。普通襲擊的起點原為四個月,但因被告可能將對方視為同一群體而降低至三個月。有意圖而傷人的起點為三年三個月。法院認為精神疾病並非案發時行為成因,故不作相應減刑;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另因案發時無刑事紀錄獲少量額外減刑。兩罪時間、地點及受害人相近,故基於整體性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Fung Sai Keung說明有意圖而傷人沒有量刑關稅,挑釁可影響刑罰,並涉及精神失常罪犯的處理。HKSAR v Tse Hok Lam確認相關罪行刑期幅度取決於個案。R v Goodwin指出使用武器會加重罪責;HKSAR v Yuen Wai Kui確認挑釁雖非抗辯,仍可影響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判監禁。普通襲擊判監一個月十五日;有意圖而傷人判監兩年一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實際總刑期為兩年一個月。法院拒絕作出醫院命令。
判決啟示
挑釁不能免除有意圖而傷人的刑責,只能在適當情況下影響量刑。法院亦強調,精神疾病必須與案發時行為有關,才可能支持醫院命令或相應減刑。刑期的整體性及罪行間的時間、地點和受害人關聯,會影響同期執行的決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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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尖銳物刺傷他人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指出有意圖而傷人沒有固定量刑關稅,須考慮傷勢、武器及案情。本案受害人出現氣胸及腎臟撕裂,被告最終判監兩年一個月。
Q.被人挑釁後傷人可以減刑嗎?
挑釁並非有意圖而傷人的抗辯,但在適當情況下可影響刑罰。本案法院認為襲擊較像報復,挑釁的減刑作用有限。
Q.有精神疾病的被告會被送入醫院而非監獄嗎?
精神疾病必須與案發時行為有關,才可能支持醫院命令。本案報告顯示被告病情穩定,且沒有證據證明疾病影響犯案,故法院判處監禁而非醫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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