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偉靈案 DCCC403/2022

持菜刀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四個月醫院令
三罪判處四個月醫院令並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7/11/2022[2022] HKDC 135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偉靈與妻子黃女士及兩名子女盈盈、永基同住。2021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突然持菜刀從後襲擊妻子的頭部,造成六處裂傷及顱骨骨折。兩名子女上前阻止時,永基的手指被菜刀割傷,盈盈則在糾纏中被咬傷。被告人其後逃離住所,翌日凌晨被捕。三名受害人均為被告人的家人。被告人有長期精神病紀錄,案發前數天疑未有按時服藥;他承認三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暴力罪行的量刑,包括有意圖而傷人、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傷人。核心爭議是:在罪行嚴重、受害人受傷而被告人有精神病及服藥依從性不足的情況下,應判處監禁,還是依《精神健康條例》作出醫院令。辯方請求接納精神科醫生建議的四個月醫院令;控方則強調罪行涉及菜刀及多名受害人。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量刑須同時考慮罪行的嚴重性、武器、傷勢、預謀、動機、被告人的精神狀態及社會保護需要。有意圖而傷人通常須考慮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若採監禁模式,認罪及整體量刑後總刑期原為24個月。然而,案發欠缺預謀及明顯動機,受害人均為親屬,而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人有暴力傾向、治療依從性薄弱並須住院治療。依《精神健康條例》,並參考精神病患者應盡可能接受醫院治療的原則,四個月醫院令最能兼顧治療、家庭及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列明暴力罪行量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及阻嚇性要求;引用 R v Lam Yuet Siu [1993] 2 HKC 272,確認醫院令不足以反映刑責時可改判監禁;並引用 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指出法律應在可行情況下促進精神病犯人在醫院接受治療。辯方另引用 HKSAR v 黃祿壽 CACC 2/2012。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全部三項控罪。法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判處四個月醫院令,三項控罪同期執行,而非判處原本評估的24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精神病不必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仍可影響法庭選擇醫院令。法庭會將羈押時間、治療需要、再犯風險、罪行嚴重性及社會保障一併衡量;醫院令並非單純因精神病而自動取代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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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襲擊家人會被判監禁嗎?
A.

持菜刀襲擊妻子並傷及子女屬嚴重暴力罪行,通常須考慮監禁。可是,本案法庭因被告人的精神病及住院治療需要,改判四個月醫院令,三罪同期執行。

Q.精神病會否影響傷人罪的判刑?
A.

精神病即使不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仍可影響法庭選擇醫院令或監禁。兩份報告認為本案被告人須住院治療,法庭最終判處四個月醫院令。

Q.三項傷人罪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須視乎整體罪行情節及量刑目的。本案三項控罪原評估的監禁總刑期為24個月,但法庭改判四個月醫院令,並命令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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