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駿行案 DCCC1090/2021

醫院內縱火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三個月入院令
三項罪名改判三個月入院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22/12/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駿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案情摘要

被告人在醫院病房廁格內反鎖自己,並焚燒紙張及醫院雜誌,引致煙霧及火警警報。被捕後,他在大埔警署臨時羈留室內襲擊警員,並逃往茶水間反鎖及阻止警員進入,最終被制伏。被告承認縱火、企圖從合法羈押逃脫及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三項控罪。被告患有躁鬱症,過去十年曾逾三十次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並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早認罪扣減、各罪是否同期執行,以及被告的精神紊亂是否足以支持以入院令代替即時監禁。控方強調罪行危險及嚴重性;辯方則依賴精神健康狀況及沒有造成嚴重傷亡或財物損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在醫院廁格內縱火對病人、醫護及被告本人均具高度危險性,縱火罪的即時監禁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另外兩罪各為三個月;經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及同期執行後,總刑期原可為兩年四個月。然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Mental Health Ordinance) 第45條及兩名註冊精神科醫生的意見,被告的精神紊亂足以支持羈留治療。依照 HKSAR v Chiu Yu To,嚴重罪行不必一律採取傳統懲罰或阻嚇方式;法庭須在罪行嚴重性、治療需要及已還押時間之間取得平衡。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5 HKC 696 說明縱火案情差異很大,不能訂立單一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傑,CACC 86/2020,[2021] HKCA 281 認為輕微縱火可採二至三年量刑基準。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 支持在精神病患者案件中考慮入院令。

裁決與命令

法庭沒有判處即時監禁,改依《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就三項控罪作出三個月入院令,全部同期執行。被告須在小欖精神科治療中心接受治療。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縱火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仍可因發生在醫院而被視為高度危險;但在精神紊亂與治療需要明確的情況下,入院令可取代傳統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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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醫院廁所縱火但沒有傷亡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醫院內縱火高度危險,原定量刑起點為三年六個月監禁;但本案因被告患有嚴重精神紊亂,最終改判三個月入院令。

Q.精神病患者犯罪可以不坐監嗎?
A.

如醫生證明精神紊亂足以支持住院治療,法庭可考慮入院令而非傳統監禁。本案法庭依《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三個月入院令。

Q.襲警及企圖逃離羈押的刑期會否分開執行?
A.

這兩項罪行通常可判數星期至數月即時監禁,但法庭可命令同期執行。本案三項控罪均以三個月入院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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