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Chung-hin HCCC95/2023

精神疾病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一年醫院命令
因精神疾病判一年醫院命令
高等法院(刑事)D’Almada Remedios J6/8/2023[2023] HKCFI 237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ung-h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D’Almada Remedios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Chung-hin 原被控企圖謀殺及有意圖而傷人,後於2023年4月17日承認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控方接受認罪並不再追究企圖謀殺罪。2022年4月15日,被告到其72歲兄長 Chan Chou-shui 的住所,取出約30厘米長的砍刀,襲擊兄長的頸部、前額及前臂,並曾踩踏及以雙手箍壓其頸部。兄長遭受頭皮及頸部割傷、骨折,住院七日。被告其後被診斷在案發時患有伴隨精神病症狀的嚴重抑鬱發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認罪後的量刑,以及精神疾病對判刑目的和方式的影響。控方承認案件極為嚴重;辯方則依據精神科報告、被告的悔罪及家庭背景,請求作出醫院命令。爭議在於應否以一般刑罰及阻嚇為主,或以治療及康復為主。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襲擊具有高度嚴重性,但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認定被告在案發時處於嚴重抑鬱發作及偏執妄想狀態,現時仍有針對兄長的高度暴力風險,並建議住院治療及康復。因此,精神疾病使阻嚇不再是適當的主要判刑考慮,康復才是核心目的。法庭依循專家意見,認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作出為期一年的醫院命令,並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執行,屬適當處置;同時提及日後可考慮第36條所涉的持續羈留安排。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所提交的個別案例名稱或引文。主要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及《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法庭並參考辯方提交的精神障礙人士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有意圖而傷人罪被判處《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下為期一年的醫院命令,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住院治療及康復。法庭沒有判處一般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精神疾病直接導致嚴重暴力罪行時,法庭可將康復置於阻嚇之前。醫院命令並非否定罪行嚴重性,而是基於持續暴力風險及專業治療建議所作的安全與康復安排。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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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精神疾病導致持刀傷人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精神疾病是否導致犯案、目前暴力風險及治療需要。本案雖認為罪行極為嚴重,仍因專家建議而判處一年醫院命令。

Q.有意圖而傷人罪可以判醫院命令嗎?
A.

可以。若精神疾病與罪行有關,而且住院治療及康復較一般阻嚇刑罰適當,法庭可依法作出醫院命令。本案被告因此被判一年醫院命令。

Q.持刀襲擊兄長造成骨折是否一定監禁?
A.

罪行嚴重性是重要因素,但並非唯一因素。法院本案接納被告患有嚴重抑鬱及精神病症狀,並有持續暴力風險,故沒有判處一般監禁,而是命其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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