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冠福案 DCCC1136/2022

屢犯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五個月兩星期
被告因屢犯入屋犯法罪判囚兩年五個月兩星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1/12/2023[2023] HKDC 17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冠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炳宙

案情摘要

被告熊冠福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案情指他於2022年9月11日晚上,作為侵入者經住宅單位窗戶進入九龍灣德福花園一個住宅單位,意圖偷竊。住戶離開後,戶主透過網絡攝錄機發現被告持電筒搜掠;警員其後看見他逃離大廈並將其截停,在其身上搜出兩支電筒。單位沒有財物損失,但窗閂及窗框損壞,維修費約3,000港元。被告有31項控罪的八次定罪紀錄,包括24次入屋犯法罪,最近一次同類罪行於2018年被判監禁兩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以及被告累積的相同定罪紀錄和職業竊賊身份是否屬加刑因素。辯方主張住宅入屋犯法罪基準為監禁三年,案件無人受傷且沒有財物損失,並以疫情下開工不足求情;控方確認3,000港元賠償足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以監禁三年為基準,但依據 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職業竊賊及具有相同定罪紀錄均屬加刑因素。被告曾24次干犯相同罪行,今次是第25次,且過往兩次獲判兩年監禁仍未能遏止重犯,故須提高基準以反映懲罰及阻嚇需要。疫情下開工不足及無人受傷並非減刑因素;認罪提供三分之一寬減,支付賠償則獲酌情再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CACC 338/2007 第15段,確認職業竊賊身份及相同定罪紀錄是入屋犯法罪的加刑因素。法庭亦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1(1)(a)及(4)條處理控罪,並提及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兩年五個月兩星期。法庭先以三年九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減至兩年六個月,再因支付3,000港元財物損毀賠償而減至最終刑期。賠償已經繳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屢犯相同入屋犯法罪的職業竊賊,即使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量刑基準仍可因加刑因素而提高。法庭並指出,不撰寫求情信本身不會導致不利推論;疫情造成的經濟困難亦不當然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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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但沒有偷到財物會判囚嗎?
A.

可以。入屋犯法罪重點在於侵入建築物時具有偷竊意圖,不以成功取走財物為必要。就本案而言,雖然沒有財物損失,被告仍被判監禁兩年五個月兩星期。

Q.有多次入屋犯法案底會如何影響判刑?
A.

相同定罪紀錄及職業竊賊身份可構成加刑因素。被告已有24次入屋犯法紀錄,法庭因此把通常三年的量刑基準提高至三年九個月,再因認罪及賠償扣減。

Q.疫情期間工作不足可否成為入屋犯法的減刑理由?
A.

法庭認為疫情影響廣大市民,並非被告獨有困境;香港亦有社會福利制度可供求助,因此開工不足不是減刑理由。本案沒有因該因素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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