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KWAI SANG DCCC60/2021

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三個月醫院命令
被告須接受三個月醫院治療命令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23/5/2022[2022] HKDC 5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I KWAI SA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2020年9月23日晚上,PW1將1,000港元現金放在店舖籃內並以不能上鎖的捲閘關閉店舖。翌日凌晨約3時57分,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拉起捲閘、翻找攤檔,並於約4時03分離開;現金其後不見。PW1認出被告,因被告曾在同一集團另一分店短期任職運輸工人。被告過往有12項刑事定罪,包括毒品、搶劫、盜竊及入屋犯法罪。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他仍有活躍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通常刑罰,以及被告的精神狀況是否支持以醫院命令代替一般監禁。控方依據罪行及被告案底處理;辯方強調未使用工具、店內無人、提前認罪、已被羈押及已有治療,要求縮短醫院命令。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判處兩年六個月監禁;如屬機會性犯案,刑期可以較低。然而,兩份最新精神科報告均認為被告雖逐步改善,仍有活躍精神病及有限病識感,並需要進一步住院治療及調整藥物,以保障其本人及他人。法庭認為治療期限應由專業醫生決定,並依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採納兩名精神科醫生建議,命被告入住Siu Lam精神病治療中心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案例。主要依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以及法庭對非住宅入屋犯法罪通常刑罰和機會性犯案減刑幅度的說明。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入屋犯法罪而被命令根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押送Siu Lam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三個月治療。法庭沒有採納辯方要求縮短至兩個月的請求。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精神病治療需要以醫療專業意見為依據;即使被告已被羈押及接受治療,法庭仍可採納醫生建議的治療期限。判詞沒有列明獨立訟費命令或其他附帶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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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會判多久?
A.

法庭指出,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判處兩年六個月監禁;如屬機會性犯案,刑罰可以較低。本案因被告仍有活躍精神病,改以三個月醫院命令處理。

Q.精神病被告可以接受醫院命令嗎?
A.

可以。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仍有活躍精神病並需要住院治療,法庭遂根據《Mental Health Ordinance》第45條命令他在Siu Lam接受三個月治療。

Q.被告已被羈押很久,醫院命令會否縮短?
A.

不一定。被告已被羈押及接受治療,但法庭認為治療期限應由專業醫生決定,並採納兩名醫生建議的三個月,而非辯方要求的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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