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文案 DCCC167/2022

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強制住院治療六個月
因精神病改判六個月入院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27/4/2023[2023] HKDC 5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秀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黃秀文承認一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 (wounding with intent) 罪。2021年10月4日凌晨,31歲的受害人即被告的兒子,在住所雙層床上層熟睡時,被告持菜刀斬傷其面部、頸部、雙臂及雙腿。受害人須接受緊急手術,並接受心理、物理及職業治療。被告案發後主動報警、配合調查及認罪。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她患有精神病,須接受住院式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適當刑罰,以及被告的精神病、認罪、悔意、初犯身分和受害人傷勢應如何影響判刑。控方須處理罪行嚴重性及阻嚇需要;辯方則主張依《精神健康條例》作出入院令,而非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沒有法定判刑指引,成年犯通常以監禁為刑罰,量刑起點一般在三年至十二年之間,但須按個案情節決定。法庭考慮預謀程度、動機、精神狀態、武器、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本案以熟睡者為目標並使用菜刀,傷勢嚴重,原應以三年監禁為起點;認罪後可減至二十四個月。然而,醫療報告顯示被告受精神病影響而失去理性,且須接受住院治療,故依《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條作出六個月入院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恭毅(DCCC 818/2015)及 HKSAR v Chiu Yu To [2001] 3 HKC 186,確認精神病罪犯在適當情況下應優先接受醫院治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CACC 2/2012)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CACC 317/2012)說明罪行的刑期範圍及判刑因素;R v Lam Yuet Siu [1993] 2 HKC 272確認法院可在醫療建議不足以反映刑責時改判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定罪。法庭沒有判處監禁,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45條,下令被告進入懲教署轄下精神病治療中心或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六個月,由2023年4月27日起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嚴重暴力罪行即使通常須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若醫療證據證明被告受精神病影響且住院治療適合,法院仍可作出入院令。入院令期限須由法院確定,而非完全照錄醫生建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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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持菜刀襲擊熟睡家人會如何判刑?
A.

持刀襲擊熟睡受害人及造成嚴重傷勢通常屬嚴重情節。本案原擬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但因被告受精神病影響,最終改判強制住院六個月。

Q.精神病患者犯有意圖而傷人罪可以入院治療嗎?
A.

可以,但須有醫療證據證明住院治療必要及適合。兩名精神科醫生認為本案被告須住院治療,法庭遂依《精神健康條例》作出六個月入院令。

Q.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本罪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成年犯通常以監禁處理,一般量刑起點約為三年至十二年,須視乎個案情節。本案法庭採用三年起點,認罪扣減後相當於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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