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MUHAMMAD WAQAS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4月18日晚上,警員發現被告駕車行駛可疑,截查時被告棄車逃走。警方在車內搜出42.7克可卡因,被告其後於2022年7月27日被捕,並承認當時販運該批毒品。被告31歲,曾受教育至中三,案發前無業,另有六項與販毒無關的刑事紀錄。
瀏覽香港法律案例(共 20+ 個結果)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4月18日晚上,警員發現被告駕車行駛可疑,截查時被告棄車逃走。警方在車內搜出42.7克可卡因,被告其後於2022年7月27日被捕,並承認當時販運該批毒品。被告31歲,曾受教育至中三,案發前無業,另有六項與販毒無關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陳卓賢就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第一宗涉及2023年5月29日危險駕駛及管有0.26克可卡因;他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多次衝紅燈並撞及三輛汽車,兩名司機受傷。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販運15.16克可卡因及41.25克氯胺酮,毒品總市值約32,391元。他承認毒品屬己有並為金錢而出售。
被告人陳卓賢就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第一宗涉及2023年5月29日危險駕駛及管有0.26克可卡因;他駕車逃避警方追截,多次衝紅燈並撞及三輛汽車,兩名司機受傷。第二宗發生於2024年7月18日,被告人販運15.16克可卡因及41.25克氯胺酮,毒品總市值約32,391元。他承認毒品屬己有並為金錢而出售。
被告 Cheung Kan-leong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 (manufacturing a dangerous drug) 罪。2022年6月17日,海關人員在藍田駿景花園第二座外截查被告,從其褲袋搜出0.41克可卡因;其後在同座一個單位內搜出1,653.5克可卡因,以及電子磅、匙羹、焗粉、封口機、鍋具等製毒及包裝工具。被告承認有關工具用於將可卡因鹽轉化為可卡因鹼、包裝及分發。該批毒品街值超過160萬港元。
被告 Ho Hiu-mi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2023年6月18日下午,警員在坑口港鐵站截查被告,並在其攜帶的單肩袋內發現15克甲基安非他明鹽酸鹽,即俗稱「冰」的毒品,街頭價值超過7,400港元。被告在裁判法院及本案均承認持有毒品作販運用途。她現年25歲,教育程度至中四,曾任餐廳侍應,另有一項與本案無關且在被捕前已有的案底。
被告人鍾嘉銘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4月13日凌晨,警方在大埔截查被告人,從其短褲口袋發現40包毒品,化驗證實含有5.3克可卡因。被告人承認受「細龍」指使取毒品,並準備取得手機聯絡買家及出售毒品。案發時他年僅1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Chen Wai H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2024年10月25日,警方在荃灣一輛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含有13.28克可卡因及0.3克氯胺酮的毒品,並發現多包分裝可卡因及現金。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表示因需要供養家人而販毒;他亦稱部分氯胺酮供自己吸食。被告即時認罪,並已被還押。
被告Au Wing Ki在屯門The Sherwood一個由其租用的單位內,被海關人員截查及搜查。單位內發現合共11.28克可卡因及海洛英、2.86克草本大麻,以及含有非那西汀的物質,另有包裝袋、電子磅、篩子及封口機等物品,顯示毒品用於非法販運。毒品總值10,796.75港元。被告承認自己擔任儲存毒品者,並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兩項罪名認罪。他現年33歲,曾於2017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14個月。
被告承認一項製造危險藥物 (manufacturing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6條。2022年12月15日,警方在大圍截查被告,並在其車輛及住所搜出合共1,615克可卡因,以及鍋、碗、篩、電磁爐、梳打粉和抽濕機等製造工具。政府化驗證實有關物品通常用於將鹽酸可卡因轉化為可卡因鹼。被告供稱自2022年6月起在住所替他人製造危險藥物,收取2,000港元,並負責包裝及派送予客戶。
被告Chan Wai-yip承認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罪行涉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59G條及《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3年1月,海關在由加拿大運抵葵涌貨櫃碼頭的貨櫃內,查獲24.427公斤冰毒、31.386公斤草本大麻及少量搖頭丸。受控交付後,被告到元朗貨倉收取貨物,僱用貨車將貨物運往另一地點,並與他人拆開包裝檢查。被捕後,他承認收取十萬港元報酬。毒品街值超過二千一百萬元;被告另有七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2024年5月16日,警方在深水埗一個平台的草叢發現四個鐵盒,內有分裝成87個膠袋的可卡因、氯胺酮及氟去氯-N-乙基氯胺酮,純度總量分別為11.32克、12.19克及0.2克,市值約17,569元。被告人曾在平台逗留約50分鐘,身上有2,644.30元現金及流動電話,但被捕後否認知悉毒品。法院接納其為較低層次的運送者或短期儲存者。
兩名被告各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據承認事實被定罪。警方於2023年9月20日在旺角大角咀Aquila Square Mile一單位採取行動,搜出8.08克可卡因、經換算的四氫大麻酚、1,651.31克草本大麻,以及大量分裝袋、電子磅和真空封口工具。第一被告被目睹離開單位,第二被告為租戶並在睡房內被捕。兩人均無案底,角色相近,涉及管理儲存地點及運送毒品。
被告 Da Silva Lima Antonio Helton(第二被告)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5月9日,他從曼谷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海關人員截查,因懷疑體內藏毒而被送往醫院檢查,最終排出151包、合共1.3公斤可卡因。毒品街頭價值估計超過160萬港元。被告25歲,巴西籍,曾在理髮店工作,每月收入2,500港元,且沒有案底。
被告人A3為巴西籍女子,案發時26歲,曾任侍應生,每月收入1,300港元,過往沒有案底。2023年5月8日,她由迪拜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人員截查。因懷疑她體內藏毒,她被送往醫院檢查,並從體內排出100包、合共641克的可卡因。涉案毒品街頭價值估計超過87萬港元。A3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何遠鑫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成:販運危險藥物,以及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024年6月24日,警方在天水圍截查被告,在其斜孭袋內搜出含6.89克可卡因及5.57克氯胺酮的分包毒品,另在其手持紙袋內搜出8粒含8.51克依托咪酯的透明煙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取得毒品出售。案發時他19歲,曾有交通罪行紀錄,並曾因未履行社會服務令而被改判監禁。
被告NG CHI WAI面對兩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以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2024年3月9日,警方在紅磡一停車場截查被告,發現他咀嚼一個載有10.6克固體、含8.71克可卡因的透明袋。被告試圖吞下毒品,並承認目的是毀滅證據。販運控罪經審訊後不成立,但被告被裁定替代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成立;妨礙司法公正罪則早前認罪。
被告Janga Elector Moreblessing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2023年11月4日,她從南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並被拒入境。警方懷疑她將毒品藏於體內,遂將她送院檢查,從其身體不同部位取出100粒、合共782克的可卡因。她在警誡下承認,因獲承諾報酬5,000美元而將毒品帶入香港。毒品街值接近100萬港元。被告現年35歲,育有三名年幼子女,過往在津巴布韋經營小店,在香港沒有案底。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及經營煙窟 (keeping a divan) 兩罪。2024年4月15日,警方突擊搜查一個約550平方呎、有三間房的單位,檢獲7.46克海洛英、0.33克可卡因、0.03克咪達唑侖,以及電子磅、包裝物料、吸食工具、現金和價目表。被告承認負責開門讓客人進入及向客人出售毒品,並稱案發日是其首次工作日,日薪1,500元但尚未收取報酬。
被告WU HUIBAO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4年5月24日,他從曼谷抵達香港國際機場,經「沒有需要申報」通道時被海關截查。其行李箱內藏有21包草本大麻,共重10,062.90克,估計街值約2,415,096港元。被告表示受人聘用,以3,000港元報酬及1,000港元開支運送行李,並承認懷疑內有非法物品但仍照辦,聲稱是為支付母親醫療費用。
被告Chong Ka-kin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12月12日晚上,海關人員在元朗一個住宅屋苑外截查被告,從其攜帶的棕色袋內發現743克可卡因;在被告與女友居住的單位內,亦發現用於販運的毒品工具。其後,海關搜查被告住所,再發現1,501克草本大麻、14.32克可卡因及0.2克氯胺酮,全部毒品街值超過110萬港元。被告21歲,過往有一項不相類似的刑事紀錄,案發前沒有工作。
語義關鍵字搜尋 — 自動匹配意思相近的案例,例如搜「偷嘢」亦會找到「盜竊」相關判決。如需帶意圖地搜尋,請使用 AI 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