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 Wing Ki DCCC1607/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2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合共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29/9/2025[2025] HKDC 176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u Wing K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Au Wing Ki在屯門The Sherwood一個由其租用的單位內,被海關人員截查及搜查。單位內發現合共11.28克可卡因及海洛英、2.86克草本大麻,以及含有非那西汀的物質,另有包裝袋、電子磅、篩子及封口機等物品,顯示毒品用於非法販運。毒品總值10,796.75港元。被告承認自己擔任儲存毒品者,並對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毒藥兩項罪名認罪。他現年33歲,曾於2017年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1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如何按照毒品數量、毒品種類、被告作為儲存者的角色及認罪因素,為販運危險藥物罪量刑;以及沒有明確量刑指引的管有毒藥罪應判處何種刑罰。控方依據相關毒品量刑指引,辯方則強調認罪、悔意及家庭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毒品數量是主要因素,但不應採取僵化的算術方法,亦須考慮被告角色、整體責任及加刑、減刑因素。11.28克可卡因及海洛英通常對應略高於60個月的起點;混合兩種毒品屬加重因素,草本大麻的少量則不增加整體嚴重性。法庭以販運罪63個月為起點,因認罪減至42個月;管有毒藥罪以6個月為起點,減至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評估販運毒品刑罰時不應僵化計算,並須考慮角色及責任。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2 HKLRD 138提供可卡因及海洛英10至50克的5至8年一般量刑指引,法庭據此評估11.28克的起點。相關法例為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第4(3)條,以及Pharmacy and Poisons Ordinance第23(1)、33(1)及3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定罪。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42個月,管有毒藥罪判監4個月;兩項刑罰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毒品數量是販運罪量刑的核心,但法庭仍會按角色及整體責任作裁量。混合毒品可構成加重因素;少量草本大麻未必另行增加刑責。認罪對刑期有實質減免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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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海洛英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毒品數量、混合毒品及被告角色評估刑期,並考慮其認罪減刑。本案販運罪最終判監42個月。

Q.少量大麻會增加販毒刑期嗎?
A.

本案另有2.86克草本大麻,但法庭認為數量很少,沒有增加整體罪行嚴重性,因此沒有另行提高販運罪刑期。

Q.販運罪和管有毒藥罪的刑期會分開執行嗎?
A.

本案販運罪判監42個月,管有毒藥罪判監4個月。法庭命令兩項刑罰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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