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IU LEUNG EDDY DCCC335/2025

持有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十個月
被告因管有可卡因被判監禁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9/10/2025[2025] HKDC 17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SIU LEUNG EDD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SIU LEUNG EDDY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Cap 134第8(1)(a)及第8(2)條。2024年10月14日凌晨,他在旺角登打士街與廣東道交界駕車經過警方路障,警方在其攜帶的袋內搜出22個小膠袋,共含5.67克固體,當中含4.59克可卡因,另有現金及載有兩張電話卡的手機。被告表示毒品供自己吸食。其刑事紀錄清白,案發時從事兼職裝修主管工作。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應以何種監禁起點處理供真誠使用者持有的可卡因,以及22個分裝膠袋和被告收入不足以應付生活及吸毒開支,是否顯示轉售的潛在風險。辯方主張數量適合自用、沒有供應他人的證據,並要求寬大處理;控方立場則按證據及適用量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HKSAR v Mok Cho Tik所述原則,認為真誠使用者持有相應危險藥物數量的起點通常為12至18個月,並須考慮潛在風險 (latent risk)。被告有清白紀錄,故以12個月為起點;但22個分裝袋增加重新分發的便利,而其收入及經常開支亦造成轉售牟利的合理潛在風險。雖然風險不高且沒有販運定罪,法庭仍將起點增加3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刑期遂定為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確立真誠使用者持有危險藥物的12至18個月量刑起點及須考慮潛在風險的原則。法庭亦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Cap 134第8(1)(a)及第8(2)條處理定罪罪名。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10個月。法庭以12個月為起點,因潛在轉售風險增加3個月,再因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被告不適合入住戒毒治療中心。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聲稱毒品供自用,分裝數量、財務狀況及持有方式仍可支持潛在轉售風險。戒毒治療中心適合性報告顯示被告並非藥物依賴者,因此未有取代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持有4.59克可卡因會判多久?
A.

本案以12個月為基本起點,因22個分裝袋所涉潛在轉售風險增加3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禁10個月。

Q.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可以避免坐牢嗎?
A.

不會自動避免監禁。法庭仍會考慮分裝方式、數量及財務狀況;本案雖接受沒有販運定罪,仍認為存在潛在風險並判監禁。

Q.有清白紀錄和及早認罪會如何影響刑期?
A.

清白紀錄令法庭採用12個月起點;及早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法庭沒有找到其他足以再減刑的重要因素,最後判處10個月監禁。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