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秋煜案 DCCC1338/2024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十八個月
販運三種毒品判監四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29/9/2025[2025] HKDC 17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秋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同意案情。2024年5月16日,警方在深水埗一個平台的草叢發現四個鐵盒,內有分裝成87個膠袋的可卡因、氯胺酮及氟去氯-N-乙基氯胺酮,純度總量分別為11.32克、12.19克及0.2克,市值約17,569元。被告人曾在平台逗留約50分鐘,身上有2,644.30元現金及流動電話,但被捕後否認知悉毒品。法院接納其為較低層次的運送者或短期儲存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三種危險藥物的適當量刑起點、不同毒品應採個別或綜合計算、被告人的實際角色及罪責,以及多種毒品和跨境犯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辯方提出被告人適時認罪、年輕、無刑事紀錄及家庭經濟困難,要求從輕判刑;控方確認量刑計算。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先按毒品性質及份量確定量刑範圍,再評估角色、罪責、加刑及減刑因素,並確保刑期公平、合理及平衡。可卡因毒性較強,故以其作為基礎毒品,採綜合方式把氯胺酮及另一種毒品的影響納入計算。被告人藏毒於隱蔽草叢,數量及種類不少,但沒有證據顯示其策劃、主導或直接接觸買家,故以較低層次角色處理。量刑起點為68個月;多種毒品及跨境犯罪各加刑兩個月,其後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所列六步量刑方法;以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芳 [2025] 2 HKLRD 138及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誠 [2009] 1 HKLRD 1確定毒品份量的量刑範圍,並參考多宗案件處理多種毒品及加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48個月。法院以72個月為加刑後刑期,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刑理由書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頒下。

判決啟示

多種毒品可採綜合量刑方式,以毒性較強者作基礎,再按其他毒品調整。跨境犯罪及販運多種毒品均可加刑,但不得機械式累加;適時認罪仍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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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藏有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法院按毒品數量、毒性、被告角色及加減刑因素量刑。本案以可卡因為基礎,考慮多種毒品及跨境因素後,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四十八個月。

Q.多種毒品一起販運如何量刑?
A.

法院可以採用綜合方式,以毒性較強的毒品作基礎,再按其他毒品的數量及性質調整刑期。本案以可卡因作基礎,量刑起點為六十八個月。

Q.適時認罪可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A.

適時認罪通常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仍須先按罪行及加刑因素確定刑期。本案加刑後為七十二個月,法院扣減三分之一,判監四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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