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秋煜
2024年5月16日,警方在深水埗大坑東邨平台進行反毒品行動。被告人陳秋煜在平台上巡視並短暫消失於警員視線,隨後警方在平台草叢中發現四個鐵盒,內含可卡因、氯胺酮及氟去氯-N-乙基氯胺酮。被告人被捕時攜有現金及手機,隨後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為販運多種不同性質毒品的被告人定出公平且合理的刑期。控辯雙方就量刑起點的計算方式以及被告人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犯案是否構成減刑因素進行爭論。
法官採用上訴庭在 Herry Jane Yusuph 案中確立的六步量刑法。由於涉及多種毒品,法官採取「綜合方式」(composite approach),以毒性最強的可卡因作為 base drug,並透過「換算測試」(conversion test) 將氯胺酮的份量折算為可卡因份量,得出 68 個月的量刑起點。法官認為販運多種毒品及跨境犯罪屬於加刑因素,而家庭困難不構成有效減刑因素,但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 Herry Jane Yusuph [2021] 確立的量刑步驟;黃瑞芳 [2025] 及 許守誠 [2009] 確定不同毒品份量的量刑組別;Islam S M Majharul [2020] 等案例指導處理多種毒品的綜合量刑方法及加刑因素處理。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 48 個月。
本案再次確認了在處理多種毒品販運時,法庭傾向使用綜合方式以確保刑期公平合理,且明確指出入獄對家庭造成影響並非有效的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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