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Wai Hung DCCC124/2025

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即時監禁42個月
被告因販毒被判即時監禁4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olin Wong29/9/2025[2025] HKDC 16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 Wai 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Colin Wong

案情摘要

被告 Chen Wai H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2024年10月25日,警方在荃灣一輛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內,搜出含有13.28克可卡因及0.3克氯胺酮的毒品,並發現多包分裝可卡因及現金。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表示因需要供養家人而販毒;他亦稱部分氯胺酮供自己吸食。被告即時認罪,並已被還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混合毒品的量刑方法、可卡因及氯胺酮應如何合併計算,以及被告是否僅屬運送者或實際販毒者。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販售目的主張適當刑罰;辯方則強調氯胺酮數量微少、被告屬小型經營者、部分供自用及即時認罪,要求較低起點及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毒量刑六步法 (six-step approach),先按主要毒品可卡因數量及相關量刑指引計算起點,再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交叉核對。法院認為可卡因較具危害性,應作為基礎毒品;逐項相加會導致明顯過重,合併計算所得起點約為51至53個月。被告購買毒品以轉售牟利,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小型實際販毒者,故定起點為63個月。氯胺酮數量微少且支持自用,不作加刑;可卡因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供自用。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法,並參考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R v Lau Tak Ming and another、HKSAR v Huang Ruifang 的可卡因指引,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氯胺酮指引。HKSAR v Yip Wai Yin and Anor、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 涉及混合毒品;HKSAR v Chan Yuk Leong 提供交叉核對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即時監禁42個月。法院以6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沒有因自用可卡因或其他因素再作扣減,亦沒有因混合毒品加刑。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量刑不必把各毒品刑期簡單相加;法院可選取較具危害性的基礎毒品,再以多項測試確保刑罰公平均衡。本案亦說明,購買毒品供轉售牟利者,即使規模較小,仍可被視為實際販毒者而非單純運送者。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法院以可卡因作基礎毒品,訂定63個月起點,再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即時監禁42個月。

Q.毒品數量很少並聲稱自用可以減刑嗎?
A.

法院接受少量氯胺酮可能供自用,因此沒有因兩種毒品加刑;但被告未能證明可卡因供自用,故沒有因此減刑。

Q.買毒品轉售的人只是運送者嗎?
A.

法院認為被告購買毒品以轉售牟利,並非單純運送者或保管者,而是實際販毒者;但考慮其規模較小,量刑起點定為6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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