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Heung-shing HCCC426/2024

製造可卡因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4年5個月
製造危險藥物罪判監14年5個月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Andrew Chan J29/9/2025[2025] HKCFI 55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Heung-sh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製造危險藥物 (manufacturing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6條。2022年12月15日,警方在大圍截查被告,並在其車輛及住所搜出合共1,615克可卡因,以及鍋、碗、篩、電磁爐、梳打粉和抽濕機等製造工具。政府化驗證實有關物品通常用於將鹽酸可卡因轉化為可卡因鹼。被告供稱自2022年6月起在住所替他人製造危險藥物,收取2,000港元,並負責包裝及派送予客戶。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製造1,61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在販毒活動中的實際角色,以及認罪和參與反毒品活動所應獲的減刑。控方依數量提出20年監禁的販運量刑起點;辯方則強調被告只是簡單、原始操作中的煮製者、倉管兼運送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被控製造而非販運,但其活動包括將可卡因鹽煮製成可卡因鹼、混合梳打粉、重新包裝及按指示派送,故須參照涉及相同數量可卡因的販運量刑基準。單以1,615克計算,販運起點為20年監禁;鑑於被告僅擔任簡單的製造者及運送者,沒有證據顯示其屬較高層角色,故加刑兩年。其後因最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因參與 Father Wotherspoon 的反毒品活動另扣減三個月,最終判監14年5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沒有特別引用判例。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6條,以及按可卡因數量計算的販運量刑基準;20年為1,615克可卡因的數量起點,其後按角色及減刑因素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製造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14年5個月。判刑反映其製造、包裝及派送角色,並已計入最早認罪及參與反毒品活動的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製造罪的量刑可參考同等數量毒品的販運基準;被告在製造鏈中的實際角色會影響加刑幅度。最早認罪及具體反毒品參與均可獲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製造大量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1,615克可卡因的數量採用20年販運起點,再因被告角色有限而調整,並扣除認罪及反毒品活動減刑,最終判監14年5個月。

Q.製造者同時負責包裝派送會否加重刑罰?
A.

法庭認為被告不只是煮製者,亦是倉管及運送者,因此在數量起點上加兩年;但其角色仍屬簡單,沒有證據顯示其為較高層人物。

Q.及早認罪可獲多少減刑?
A.

本案被告最早認罪,獲通常的三分之一扣減;他另因參與 Father Wotherspoon 的反毒品活動獲三個月額外扣減,最後判監14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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