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ga Elector Moreblessing HCCC427/2024

體內藏毒運送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2年
被告因販運可卡因被判監禁十二年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1/9/2025[2025] HKCFI 55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nga Elector Morebless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Janga Elector Moreblessing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2023年11月4日,她從南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並被拒入境。警方懷疑她將毒品藏於體內,遂將她送院檢查,從其身體不同部位取出100粒、合共782克的可卡因。她在警誡下承認,因獲承諾報酬5,000美元而將毒品帶入香港。毒品街值接近100萬港元。被告現年35歲,育有三名年幼子女,過往在津巴布韋經營小店,在香港沒有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782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以體內藏毒方式跨國運送所增加的整體犯罪性,以及其及早認罪應獲的三分之一扣減。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運作方式主張較重刑罰;辯方的核心減刑因素包括認罪、無香港案底及家庭負擔。

判決理由

法院以782克可卡因的數量作為量刑起點,認定起點為監禁17年1個月。法院進一步指出,被告並非在香港街頭進行簡單運送,而是跨越多個國家及洲份,將危險藥物吞服或放入身體不同部位,運作方式較為精密,因此就整體犯罪性加刑11個月。其後,法院因被告最早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處監禁12年。法院亦考慮其年齡、子女、工作背景及無香港案底,但這些因素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刑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涉案可卡因數量、運作方式及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2年。刑期是在17年1個月的數量起點上加11個月,再因最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所得。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跨國以體內藏毒方式運送毒品,可能因運作方式精密而在數量量刑起點上額外加刑。及早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個人及家庭因素不會凌駕大額毒品販運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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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體內藏毒方式運送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院先以782克可卡因訂定17年1個月起點,再因跨國及體內藏毒方式加刑11個月,並因最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12年。

Q.及早承認販運毒品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院因被告最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在加刑後的18年基礎上扣減,最終刑期為12年。

Q.有子女及無案底能否大幅減輕販毒刑罰?
A.

法院考慮被告育有三名子女、年齡、背景及在香港無案底,但認為這些因素不足以抵銷跨國販運782克可卡因的嚴重性,仍判監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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