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李承臻 HCCC111/2021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 Shing-chun (李承臻)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na Lai J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串謀販運危險藥物,指其在2017年6月11日至7月4日期間,與Hui Ching-yi、Chan Shun-yip及其他人士串謀,從深圳將可卡因運入香港。當時15歲的Hui按指示進行五次往返行程,每次攜帶行李箱並收取報酬。第五次行程中,海關在其行李箱內發現20磚可卡因,經化驗含16.79公斤可卡因,零售價超過2,000萬港元。被告承認介紹Hui及支付首兩次報酬,但聲稱以為貨物是平行進口貨或黃金;陪審團於2025年10月9日一致裁定其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評估被告在有組織、跨境販毒集團中的角色、串謀持續時間及多次販運活動?應否因使用15歲未成年人及跨境因素而加重刑罰?被告年輕、無案底及僅直接參與首兩次行程,是否構成有效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的量刑原則,考慮串謀持續期間、多次販運及集團規模。雖然法庭只就被告積極參與的首兩次行程量刑,仍以全案16.79公斤可卡因作數量基礎。修訂指引下,15至30公斤可卡因的起點為27至30年;被告並非單純運輸者,而是招募及介紹未成年運毒者、發出指示及支付報酬,且涉及跨境及使用未成年人。依《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6A條及相關案例,法庭將起點定為30年;年齡及清白紀錄不足以構成有效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及HKSAR v Lee Ming Ho說明量刑方法;HKSAR v Chung Ka Lun要求考慮串謀期間、多次販運及集團規模。HKSAR v Tsang Ka Wing要求對不明確推論有利被告。HKSAR v Huang Ruifang (No.3)提供可卡因量刑指引;HKSAR v Wong Chun Hin確認使用未成年人及跨境因素可加重,但須避免過度嚴厲。《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第56A條亦被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經陪審團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庭考慮其角色、跨境因素、使用未成年人及毒品數量後,判處監禁30年。
判決啟示
判刑時法庭只按被告明確積極參與的兩次行程評估其角色,但仍採用全案16.79公斤作量刑數量。使用未成年人及跨境販運會提高刑責;年輕及無案底在缺乏其他有效求情因素時未必足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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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利用未成年人跨境運送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使用未成年人、跨境販運、集團規模及毒品數量均會加重刑責;本案被告參與招募、指示及付款,最終被判監禁30年。
Q.只參與兩次運毒活動也會按全部毒品數量判刑嗎?
法庭只按被告明確積極參與的首兩次行程評估其個人角色,但採用全案16.79公斤可卡因作量刑數量,並判處其監禁30年。
Q.年輕及沒有案底能否大幅減輕販毒刑罰?
法庭認為被告犯罪時23歲及沒有案底,在本案缺乏其他有效求情因素,並不構成有用的減刑理由,因此維持30年監禁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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