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嘉銘案 DCCC1562/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被告因販運可卡因被判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30/9/2025[2025] HKDC 17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銘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鍾嘉銘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4年4月13日凌晨,警方在大埔截查被告人,從其短褲口袋發現40包毒品,化驗證實含有5.3克可卡因。被告人承認受「細龍」指使取毒品,並準備取得手機聯絡買家及出售毒品。案發時他年僅16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是適用於5.3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在販運活動中的罪責程度。辯方主張被告人僅屬送遞員、尚未實際交易,並以年幼、初犯、認罪、家庭困境及更生因素求情。控方確認適當量刑起點的計算為42.9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先按毒品性質及重量確定組別,再評估被告人的角色、罪責、加刑及減刑因素,並確保刑期公平、合理及平衡。5.3克可卡因屬10克以下組別,但被告人不只是運送毒品;他計劃取得手機,直接聯絡買家及出售毒品,故在活動中具有重要及主導角色。法庭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義工服務及案發時未滿17歲扣減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所述販運危險藥物六步量刑準則;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瑞芳 [2025] HKCA 234確定5.3克可卡因的量刑範圍及計算;並依AG v Yan Chun Fong [1993] 1 HKCLR 42指出經濟困境通常不是求情理由。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監禁28個月。刑期由45個月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減至30個月,再因義工服務及未成年因素減至28個月。法庭認為已無進一步減刑空間。

判決啟示

即使未完成實際毒品交易,計劃取得通訊工具並直接接觸買家,仍可顯示較高罪責及重要角色。年幼、初犯及更生證據可帶來酌情扣減,但不能取代販毒罪所要求的嚴肅及阻嚇性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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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完成交易的可卡因販運會判刑嗎?
A.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計劃取得手機、聯絡買家及出售毒品,已反映其在販運活動中具有重要及主導角色,故即使未完成交易,仍判監禁28個月。

Q.16歲初犯販運5.3克可卡因會判多久?
A.

本案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再因義工服務及未滿17歲扣減兩個月,最終判處監禁28個月。

Q.經濟困難可否減輕販毒刑罰?
A.

法庭指出,為解決經濟困境而犯罪通常不是求情理由;被告應自行承擔犯罪後果。本案法庭沒有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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