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an-leong HCCC224/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Kan-leo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eung Kan-leong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及一項製造危險藥物 (manufacturing a dangerous drug) 罪。2022年6月17日,海關人員在藍田駿景花園第二座外截查被告,從其褲袋搜出0.41克可卡因;其後在同座一個單位內搜出1,653.5克可卡因,以及電子磅、匙羹、焗粉、封口機、鍋具等製毒及包裝工具。被告承認有關工具用於將可卡因鹽轉化為可卡因鹼、包裝及分發。該批毒品街值超過160萬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尤其是1,653.5克可卡因的販運起點、製造行為是否須另加刑期、被告及早認罪的折扣,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控方依循量刑指引;辯方則透過認罪及求情信,請求法庭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就可卡因數量訂定的量刑指引,認定1,653.5克可卡因鹼單以數量計的販運起點為監禁20年2個月。由於被告不僅販運,亦曾烹煮、包裝及分發毒品,雖然製造方式簡陋,仍須額外加刑2年,原本刑期為22年2個月。就0.41克可卡因,起點為18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後為12個月。製造罪刑期與主要販運罪相同,並因行為已由主要罪名反映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沒有列出具名判例,但明確依循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適用《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及第6條,分別涉及販運及製造危險藥物;及早認罪則按既定原則給予三分之一折扣。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判處監禁:兩項販運罪分別為177個月及12個月,製造罪為177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77個月,即14年9個月。
判決啟示
大量可卡因的數量本身帶來極高量刑起點;即使製造方法簡陋,實際烹煮、包裝及分發仍可導致額外加刑。及早認罪的折扣並不會抵銷主要罪行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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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6公斤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1,653.5克可卡因鹼的數量起點為監禁20年2個月,加上製造行為後再加兩年,認罪折扣後主要刑期為177個月。
Q.製造可卡因會否令販運刑期增加?
會。本案被告除了販運,還烹煮、包裝及分發可卡因;雖然方法簡陋,法庭仍在數量起點上額外加刑兩年。
Q.及早認罪後三項毒品罪共判多久?
兩項販運罪刑期為177個月及12個月,製造罪為177個月;法庭命令全部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監禁14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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