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Hiu-ming HCCC330/2024
販運冰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o Hiu-m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Ho Hiu-mi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2023年6月18日下午,警員在坑口港鐵站截查被告,並在其攜帶的單肩袋內發現15克甲基安非他明鹽酸鹽,即俗稱「冰」的毒品,街頭價值超過7,400港元。被告在裁判法院及本案均承認持有毒品作販運用途。她現年25歲,教育程度至中四,曾任餐廳侍應,另有一項與本案無關且在被捕前已有的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後應判處何種刑罰,以及15克甲基安非他明的量刑起點和及早認罪折扣。控方依循適用量刑起點;被告因及早認罪,主張獲全額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院按毒品種類及數量適用量刑原則,認定販運15克「冰」的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4個月。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符合給予認罪扣減的條件,獲全額三分之一折扣。法院亦考慮本案只有一項控罪及被告的個人背景,計算後判處監禁58個月。認罪折扣並不改變罪行的量刑起點,而是按既定原則作出相應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具名司法判例。法院主要依據《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條、15克甲基安非他明的既定量刑起點,以及及早認罪的全額三分之一扣減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定罪,判處監禁58個月。判詞沒有記載罰款、緩刑或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15克甲基安非他明的量刑起點為監禁7年4個月;及早認罪可帶來全額三分之一扣減。判決亦反映個人背景須在既定量刑框架內考慮。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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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5克冰毒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指出,販運15克甲基安非他明的量刑起點為監禁七年四個月;本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58個月。
Q.及早認罪可減多少刑期?
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可獲全額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本案法院按照該扣減,將七年四個月的起點減至監禁58個月。
Q.持有毒品作販運用途會否構成販運罪?
被告承認持有15克甲基安非他明作販運用途,並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的控罪。法院接納認罪並判處監禁5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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