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HCCC422/2024
藏體運送可卡因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Da Silva Lima Antonio Helton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Da Silva Lima Antonio Helton(第二被告)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5月9日,他從曼谷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時被海關人員截查,因懷疑體內藏毒而被送往醫院檢查,最終排出151包、合共1.3公斤可卡因。毒品街頭價值估計超過160萬港元。被告25歲,巴西籍,曾在理髮店工作,每月收入2,500港元,且沒有案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1.3公斤可卡因販運的量刑起點、體內藏毒及跨國運毒是否構成加重情節、被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協助打擊國際販毒活動是否應獲額外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以1.3公斤可卡因的量刑起點19年2個月監禁為基礎。考慮到毒品藏於被告體內,並由跨越國家及洲際運送至香港,法庭認為案件遠較在香港街頭運送毒品的案件嚴重,故將起點提高至20年2個月。被告作出最早的認罪答辯,獲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另因其協助 Wotherspoon 神父的計劃打擊國際販毒,獲額外扣減3個月,最後判處157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既定的毒品量刑起點,並按毒品數量、運輸方式、認罪時間及協助執法等因素調整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被判處監禁157個月,即13年1個月。判刑已反映其最早認罪及協助打擊國際販毒活動所得的扣減。
判決啟示
體內藏毒及跨國運送可顯著提高販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及早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刑期仍會因毒品數量及運輸方式而大幅增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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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將可卡因藏在體內帶入香港會判刑多久?
本案涉及1.3公斤可卡因,且毒品藏於體內並跨國運送。法庭提高量刑起點後,因最早認罪及其他協助而扣減,最後判處被告監禁13年1個月。
Q.販運1.3公斤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指出,1.3公斤可卡因的基本量刑起點為監禁19年2個月。由於本案涉及體內藏毒及跨國運送,起點提高至20年2個月。
Q.及早認罪及協助反販毒計劃可減刑多少?
被告的最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因協助打擊國際販毒的計劃獲扣減3個月。法庭據此將刑期定為157個月,即13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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