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ing Ka Chun DCCC807/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ing Ka Chun(D1)及 Su Chi Shing(D2)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各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據承認事實被定罪。警方於2023年9月20日在旺角大角咀Aquila Square Mile一單位採取行動,搜出8.08克可卡因、經換算的四氫大麻酚、1,651.31克草本大麻,以及大量分裝袋、電子磅和真空封口工具。第一被告被目睹離開單位,第二被告為租戶並在睡房內被捕。兩人均無案底,角色相近,涉及管理儲存地點及運送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混合毒品販運的量刑起點如何計算、可卡因與大麻的相對分量及毒性應如何合併考慮,以及兩名被告的認罪、無案底、角色和個人背景應給予何種減刑。控方依循相關量刑指引;辯方則強調認罪、悔意、無案底及羈押期間的改變。
判決理由
法庭先依可卡因及大麻的量刑指引分別計算起點,再按照混合毒品的合併方法,以較具毒性的可卡因作主要基準,對較低毒性的四氫大麻酚作酌情加幅。換算測試所得的綜合起點約為59個月。法庭同時採用六步量刑方法,避免僵化的算術計算,並考慮角色、罪責、加重及減輕因素及刑罰整體性。兩名被告角色相近,混合毒品屬加重因素,但其中只有可卡因屬高毒性毒品;兩人的及早認罪及清白紀錄支持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最終由57個月起點減至3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確立可卡因量刑範圍;引用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處理大麻量刑;HKSAR v Yip Wai Yin(CACC 80/2003)提供混合毒品合併計算方法;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則說明六步量刑及避免僵化算術方法。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38個月。刑期由57個月量刑起點按兩人認罪及清白紀錄作三分之一扣減後確定。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案件通常以較具毒性的毒品作基準,再對其他毒品作酌情加幅,而非單純相加。判刑仍須整體評估罪責及角色;及早認罪和清白紀錄可帶來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本案沒有提出上訴或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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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大麻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以較具毒性的毒品作主要量刑基準,再對其他毒品作酌情加幅,並考慮罪責及整體性。本案兩名被告最後各被判監禁38個月。
Q.販毒罪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及早認罪通常可帶來認罪扣減;本案兩名被告另有清白紀錄,法庭從57個月起點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刑期降至38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會否加重刑期?
混合多種毒品屬加重因素,但法庭不會必然將各刑期簡單相加,而會考慮毒性、數量及角色。本案因可卡因與較低毒性大麻混合而作有限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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