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榮堅
被告人鍾榮堅涉及兩宗刑事案件。DCCC 715/2022中,他承認兩項盜竊、偽造文件、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管有毒藥及販運危險藥物等控罪;另有部分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案情涉及偷取兩輛電單車、使用失竊車牌,以及管有合共5.41克甲基苯丙胺作非法販運用途。DCCC 592/2023中,他承認六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六輛被盜電單車或大型工程機械,贓物總值接近港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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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鍾榮堅涉及兩宗刑事案件。DCCC 715/2022中,他承認兩項盜竊、偽造文件、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管有毒藥及販運危險藥物等控罪;另有部分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案情涉及偷取兩輛電單車、使用失竊車牌,以及管有合共5.41克甲基苯丙胺作非法販運用途。DCCC 592/2023中,他承認六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六輛被盜電單車或大型工程機械,贓物總值接近港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人鍾榮堅涉及兩宗刑事案件。DCCC 715/2022中,他承認兩項盜竊、偽造文件、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管有毒藥及販運危險藥物等控罪;另有部分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案情涉及偷取兩輛電單車、使用失竊車牌,以及管有合共5.41克甲基苯丙胺作非法販運用途。DCCC 592/2023中,他承認六項處理贓物罪,涉及六輛被盜電單車或大型工程機械,贓物總值接近港幣五十萬元。被告人有多項涉及不誠實行為及毒品的刑事紀錄。
被告 Li Wai Hon 承認兩項控罪並被定罪:根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以及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8(1)(a)及(2)條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曾為 Dong Cheng Logistics 的臨時工。2023年9月17日,他駕車到公司倉庫,取走辦公室內的保險箱,內有現金及人民幣。警方其後在其車內發現含2.27克甲基安非他明的冰毒,被告承認供自己吸食。被告有八項案底,包括四項毒品罪及一項盜竊罪,並已賠償受害人11,127港元。
被告張以樂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9月10日晚上,警方在旺角截查被告,從其手持的黑色膠袋內搜出兩個膠袋,合共載有33.0克可卡因的48.1克固體,市值港幣51,707.5元。被告稱毒品供自用,並承認以積蓄購買毒品。她現年48歲,有七項刑事定罪,包括2011年販運危險藥物罪紀錄。
被告 Law Siu-ke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他在上水彩園邨一個單位內保管及包裝冰毒,警方在行李箱及鞋盒中搜出共8,280克甲基苯丙胺,估計街頭價值約670萬港元。被告供稱,他受名為 Siu Ming 的人士招攬,負責儲存及按指示準備毒品供日後交付,並尚未交貨或收取報酬。他現年46歲,曾有六項刑事定罪,但沒有販毒前科,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後移送高等法院判刑。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9.1克可卡因。2024年2月4日凌晨,第一被告人張皓亮在駕駛一輛私家車時被警方截查;第二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警方在車內不同位置發現分裝成多包的可卡因,並在張皓亮身上搜出港幣12,926.6元現金。張皓亮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車輛亦沒有涵蓋無牌駕駛的有效第三者保險。他承認全部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被共同控告在香港國際機場販運1,987克草本大麻,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4年1月19日,第一被告從曼谷抵港,經綠色通道入境。海關在其藍色行李箱內六個偽裝成食品的金屬罐中發現717克大麻,並在以同行朋友名義寄存的黑色行李袋內發現1.27公斤大麻。第一被告承認攜帶及寄存兩件行李,並承認控罪。
被告Poon Tseung-chun承認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海關人員在新蒲崗廣場第二座外截查他,從其攜帶的黑色皮套內發現17包含海洛英的塑膠包,合共涉及271.7克混合物及212.6克海洛英鹽酸鹽。其後,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另外合共108.4克混合物及167.5克海洛英鹽酸鹽,以及磅秤、包裝袋、封口機等工具。兩項毒品總量為380.1克,估計街頭價值約360,885港元。被告原為文員,因賭博損失及財務壓力,受聘替他人收集、重新包裝及運送毒品。
被告 Phung Hai 承認於2022年5月19日在九龍旺角一個單位內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警方截查被告並搜查該單位,檢獲26.72克海洛英、16.46克可卡因、9.72克甲基安非他明及10.02克草本大麻,總零售價約57,778至65,780港元。被告承認曾以10,000港元購入毒品,並承認持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他其後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案件移交原訟法庭判刑。被告現年67歲,有24項定罪,包括一項過往販運危險藥物紀錄。
被告Wong Tsz Chung承認兩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及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2023年9月21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其葵涌寓所,在其睡房抽屜發現共6.27克草本大麻,另在上鎖的保險箱內發現含5.75克可卡因的物質、電子磅、包裝袋及14,000元現金。被告承認大麻供自用,並將可卡因分包出售,每包售價600元,現金為販毒所得。他案發時24歲,任文員,另有三項前科,其中兩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被告人鍾潤楠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8月22日晚上,警方在紅磡截查的士,被告人是唯一乘客,並攜帶一個紙袋。警方其後在紙袋內發現14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含22.6克固體及20.2克可卡因。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他受朋友指示取貨並送往旺角,知悉袋內有危險藥物,並預期收取500港元報酬。毒品估計市值22,240港元。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6月20日,警方在黃大仙截停被告,從其腰包搜出分裝於多個小袋的氯胺酮及可卡因,總值約港幣11,101元。被告聲稱毒品供自用。案發時,他有多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七次與危險藥物有關的定罪,並正在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的緩刑令期間。
被告為39歲巴西籍男子,於2023年6月8日由巴西經多哈抵達香港,在香港國際機場「Nothing-to-Declare」通道被截查。海關在其行李箱的暗格內發現549克含有427克可卡因的固體,估計街頭價值為430,416港元。被告最初否認知悉毒品,稱行李箱由朋友借出;其後承認明知將可卡因輸入香港並作販運用途。他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判刑。
兩名被告均為尖沙咀「PAPA Club」僱員,承認販運危險藥物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第一被告接待喬裝警員,收取港幣1,000元後交出兩袋含0.23克可卡因的固體,並稱是替第二被告交付。警方其後在第二被告身上搜出已登記鈔票,並在場所抽屜發現含可卡因、氯胺酮及3,4-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的多袋毒品。第二被告承認毒品供出售,並記錄每日銷量及價格。兩人均承認案情並被裁定罪成。
被告 Ng Mark-Bryan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1年5月21日,海關在一個由德國寄往香港的郵包內發現474.6克MDMA,市值略高於32萬港元,遂安排受控交付。5月24日,被告持郵政通知卡到東涌郵政局領取郵包,隨即被截查及拘捕。被告為償還債務,答應提供地址接收毒品;法庭在沒有相反證據下,接納他只是受僱收貨的簡單運送者。
被告 Hong Tin-shi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旺角登打士街設置路障,截查由 Lam 駕駛、被告坐在前座的車輛,並在手套箱內兩個啡色信封中搜出共71.1克含有50.41克可卡因的固體。被告起初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後承認販運,並稱自己是為賺快錢而擔任運送者。毒品估計市值介乎65,104元至96,508元。被告30歲,過往有八項定罪,但沒有毒品罪定罪;他在可行的最早階段認罪。
被告Lau Kin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10月6日,警方在何文田一個房間搜出合共983.49克晶體,當中含962.36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估計市值673,691港元,另有電子磅、封口機、膠袋及分裝工具。被告供稱受一名叫「AK」的人指示,負責收取、測試、重新包裝及儲存毒品,每週獲酬6,000港元。他表示因家庭經濟壓力而犯案。
被告Mbambo Zinhle Yolanda為34歲南非籍單身女子,案發前任職廚師。2022年12月2日下午,她經馬來西亞由南非飛抵香港,通過香港國際機場「沒有需要申報物品」通道時被海關人員截查。海關在其行李箱的暗格內發現707.9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超過68萬港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為金錢報酬同意將可卡因帶到香港,並知悉毒品藏於行李內。被告其後協助進行受控交付行動,但行動未能成功。她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Wong Ka-lung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4月11日下午,警方持搜查令進入油麻地Prudential Hotel一個房間,在被告在場時搜出58.23克可卡因、0.09克海洛因及6.81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並發現電子磅及大量可重新封口膠袋等毒品工具。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因缺錢而出售毒品。毒品總街值約為83,000至117,000港元。被告42歲,曾有六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
被告 Lau Hon-yee 是三名被告中的第二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及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2020年11月30日,元朗天水圍一個金屬棚發生火警,警方其後發現製毒工具、含有1.5114公斤可卡因的粉末,以及其他物品。被告早前受第三被告招募,以少量金錢到機場領取從海外運入的原材料,並以自己的身分證件及收貨人資料辦理手續。他聲稱不知道貨物最終用途、運送地點或製成毒品的數量。警方在其住所另發現0.06克含甲基安非他明的結晶物,被告承認供自己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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