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ng Tin-shing HCCC82/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ong Tin-shi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 Hong Tin-shi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旺角登打士街設置路障,截查由 Lam 駕駛、被告坐在前座的車輛,並在手套箱內兩個啡色信封中搜出共71.1克含有50.41克可卡因的固體。被告起初稱毒品供自己吸食,後承認販運,並稱自己是為賺快錢而擔任運送者。毒品估計市值介乎65,104元至96,508元。被告30歲,過往有八項定罪,但沒有毒品罪定罪;他在可行的最早階段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運送者所擔任的角色、過往非毒品定罪是否應提高刑期,以及及早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主張被告只是運送者、沒有同類案底、真誠悔意並因財政困難犯案,應採取較寬大處理;控方則依照適用的毒品量刑指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 Herry Jane Yusuph 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就可卡因而言,適用販運海洛英的指引,並依 Lau Tak Ming,54.1克落入50至200克級別,量刑起點為八至十二年。被告為運送者,法庭選定八年起點。雖然被告並非初犯,但過往定罪與毒品無關,故不提高起點,且沒有其他加刑因素。被告在最早可行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處五年四個月監禁。法庭認為刑期公平合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erry Jane Yusuph 所確立的販運危險藥物六步量刑方法,並引用 Lau Tak Ming,將可卡因量刑參照海洛英指引;54.1克的適用起點範圍為八至十二年。法定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監禁五年四個月,並給予及早認罪三分之一扣減。判刑結果為被告承擔刑責。
判決啟示
本案示範可卡因案件如何參照海洛英量刑指引,並按毒品重量及被告角色訂定起點。非毒品類型的過往定罪未必導致加刑;在最早可行階段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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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本案法庭按可卡因數量參照海洛英量刑指引,並考慮被告只是運送者,訂定八年起點;因其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囚五年四個月。
Q.沒有毒品案底會否影響販毒判刑?
被告雖有八項過往定罪,但均非毒品罪。法庭認為這些紀錄不足以提高量刑起點,且沒有其他加刑因素,故維持八年起點後再作認罪扣減。
Q.及早承認販運可卡因可減刑多少?
被告在最早可行機會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八年起點因此減至五年四個月,法庭認為該刑期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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