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Wai-yee DCCC891/2024

經營煙窟並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8個月
兩罪合共判處監禁2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5/1/2025[2025] HKDC 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Wai-yee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Ivy Chui

案情摘要

被告 LAU Wai-yee 承認兩項罪行:經營煙窟,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2月28日,警方在旺角一個作煙窟用途的單位進行搜查,發現海洛因、可卡因及咪達唑侖,另有電子磅、吸食工具、現金及毒品價目表。被告承認她負責開門、向顧客出售毒品,並以每日1,400港元受僱工作兩天。她現年50歲,過往曾因管有危險藥物及盜竊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經營煙窟及販運毒品的量刑起點、被告在販毒中的角色、多種毒品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兩項罪行應否同期執行。辯方主張案件規模小、被告認罪並要求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案件事實及相關量刑原則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經營煙窟的量刑須考慮場所規模、隱蔽程度、提供毒品情況及所得利益,並以21個月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14個月。販毒方面,法庭依六步量刑方法,將1.04克海洛因及0.65克可卡因合併計算,得出30個月起點;三類毒品可服務更廣市場,故加刑3個月至33個月,再因認罪扣減至22個月。雖然被告直接售毒本應提高刑責,法庭因另一項經營煙窟罪已反映其角色而避免重複加刑。兩罪屬不同及獨立行為,部分刑期須連續執行,總刑期定為2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134章第35(1)(a)、(2)條及第4(1)(a)、(3)條是定罪依據。HKSAR v Fung Wai Hing 列出經營煙窟的量刑因素;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販毒六步量刑方法。R v Lau Tak Ming、AG v Pedro Nel Rojas 規定海洛因與可卡因可合併計算;HKSAR v Ng Ka Wing Kevin、HKSAR v Chong Cho Kit 及 HKSAR v Lau Siu Fung 支持分別及部分連續執行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判有罪。經營煙窟罪判監14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22個月,其中經營煙窟罪的6個月須與販毒刑期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同一場所經營煙窟並販毒時,兩罪可視為不同罪行而判部分連續刑期。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個人背景及悔意對販毒罪通常作用有限;法庭亦避免因同一角色作雙重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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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又向顧客售毒品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經營煙窟與販毒屬不同罪行,可判部分刑期連續執行。本案被告因兩罪合共被判監禁28個月。

Q.同時販運海洛因、可卡因及咪達唑侖會否加刑?
A.

法庭認為多種毒品可服務更廣市場,屬加刑因素。本案因涉及三類毒品,販毒量刑起點增加3個月,認罪後判22個月。

Q.及時認罪在販毒案件可減刑多少?
A.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經營煙窟罪由21個月減至14個月,販毒罪由33個月減至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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