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Siu-keung HCCC257/2024
儲存及包裝冰毒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w Siu-ke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Recorder Martin Hui, SC
案情摘要
被告 Law Siu-keung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他在上水彩園邨一個單位內保管及包裝冰毒,警方在行李箱及鞋盒中搜出共8,280克甲基苯丙胺,估計街頭價值約670萬港元。被告供稱,他受名為 Siu Ming 的人士招攬,負責儲存及按指示準備毒品供日後交付,並尚未交貨或收取報酬。他現年46歲,曾有六項刑事定罪,但沒有販毒前科,並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後移送高等法院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毒品數量所對應的量刑幅度、被告作為儲存及包裝毒品的低層角色是否須提高起點刑期,以及及早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主張被告只是低層執行者,應採用通常量刑起點,並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控方則依據案情及毒品數量請求法院依法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販毒案件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approach),按8,280克冰毒適用4,000至15,000克級別,通常起點為26至30年。雖然毒品數量龐大,法庭接納被告只是受指示儲存及包裝的低層執行者,沒有證據顯示他已獲利,故不提高起點刑期。法庭採用27年6個月為起點,並因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按照既定原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處18年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所述的販毒六步量刑方法,並參考 HKSAR v Lee Ming Ho 的補充說明。HKSAR v Tam Yi Chun 及 HKSAR v Abdallah 確立相關冰毒數量級別及26至30年的起點範圍;HKSAR v Ngo Van Nam 支持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以27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最終判處 Law Siu-keung 監禁18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低層角色可避免提高量刑起點,但不會抵銷大量冰毒所帶來的嚴重刑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仍然適用;被告過往沒有販毒定罪亦未足以大幅降低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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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儲存及包裝大量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本案涉及8,280克冰毒,法庭以27年6個月為起點,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後判處監禁18年4個月。
Q.只是替人保管毒品會否減輕刑罰?
法庭接納被告只是受指示儲存及包裝毒品的低層執行者,因此沒有提高量刑起點;但毒品數量極大,刑期仍為18年4個月。
Q.販毒罪及早認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法庭按照既定量刑原則,因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將27年6個月起點刑期減至18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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