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n Tseung-chun HCCC93/2024

運送海洛英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九年九個月
兩項販運罪同期監禁九年九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16/12/2024[2024] HKCFI 363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oon Tseung-chu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Poon Tseung-chun承認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海關人員在新蒲崗廣場第二座外截查他,從其攜帶的黑色皮套內發現17包含海洛英的塑膠包,合共涉及271.7克混合物及212.6克海洛英鹽酸鹽。其後,警方在其住所搜出另外合共108.4克混合物及167.5克海洛英鹽酸鹽,以及磅秤、包裝袋、封口機等工具。兩項毒品總量為380.1克,估計街頭價值約360,885港元。被告原為文員,因賭博損失及財務壓力,受聘替他人收集、重新包裝及運送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相互關聯的販運罪應否以毒品總量計算整體量刑起點、被告作為包裝者及運送者的角色如何影響刑罰,以及認罪、悔意、無案底等因素可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起點為14年8個月,並請求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控方則依據案情由法庭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公訴定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雖然有兩項控罪,但兩者在同日發生,毒品明顯相互關聯,因此應以兩項控罪的總毒品量作出整體量刑起點。依循Herry Jane Yusuph所列六步方法,380.1克海洛英落入200至400克級別,基準範圍為12至15年;考慮被告只是包裝者及運送者、並非主腦或管理者後,定起點為14年8個月。沒有加刑因素,及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9年9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的六步量刑方法。HKSAR v Chow Yu Chi、HKSAR v Cheung Kwok Leung及HKSAR v Wong To支持在同日及事實密切相關的多項販運罪中,以總毒品量確定整體起點。Lau Tak Ming確立200至400克海洛英的12至15年量刑級距。《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是控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監禁9年9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實際監禁9年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日發生且毒品來源及事實相互關聯的多項販運罪,可按毒品總量作整體量刑。被告屬包裝者及運送者而非主腦,沒有加刑因素,及時認罪仍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家庭困難及悔意未改變罪行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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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包裝及運送海洛英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定被告是包裝者及運送者而非主腦,涉案海洛英總量為380.1克。兩項控罪因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同期監禁九年九個月。

Q.兩項同日販毒罪會否分開計算刑期?
A.

如兩項控罪在同日發生且毒品相互關聯,法庭可按總毒品量訂定整體量刑起點。本案兩項刑期各為九年九個月,並同期執行。

Q.及時認罪可減少多少販毒刑期?
A.

法庭按照量刑原則給予被告及時認罪的完整三分之一扣減,將14年8個月的量刑起點減至九年九個月,並認為刑期公平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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