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Kin HCCC76/2024

販運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4年8個月
被告因販運冰毒被判監禁14年8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28/11/2024[2024] HKCFI 35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au K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au Kin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由裁判官移交高等法院判刑。2022年10月6日,警方在何文田一個房間搜出合共983.49克晶體,當中含962.36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估計市值673,691港元,另有電子磅、封口機、膠袋及分裝工具。被告供稱受一名叫「AK」的人指示,負責收取、測試、重新包裝及儲存毒品,每週獲酬6,000港元。他表示因家庭經濟壓力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法庭須評估962.36克冰毒所屬數量級別、被告作為運送者及儲存者的角色、測試及重新包裝行為、過往定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及早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主張被告屬較低層次的信差及倉庫管理者,建議判刑14年6個月。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第4(3)條,以及Herry Jane Yusuph案所述六步量刑方法處理。962.36克冰毒落入600至1,200克級別,相關起點為20至23年;按數量計算約為21年9個月。考慮被告同時擔任運送者及儲存者,並參與測試及重新包裝,法庭訂定審訊後假定起點為22年。被告沒有毒品罪前科,其他定罪不作加刑;其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刑14年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用Herry Jane Yusuph案所述六步量刑方法,並參考Lee Ming Ho案所作的修訂。Tam Yi Chun案及Abdallah案確立冰毒數量級別及相應起點。法庭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以及販運罪可判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港元的法定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監禁14年8個月。法庭認為此刑期就涉案毒品數量、被告角色及認罪扣減而言公平公正。

判決啟示

大量冰毒即使由較低層次參與者處理,仍可導致很高的量刑起點。運送、儲存、測試及重新包裝均會影響角色評估;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家庭經濟壓力及悔意未足以大幅降低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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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近一公斤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按962.36克冰毒所屬數量級別,訂定審訊後起點為22年;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14年8個月。

Q.只替人儲存和運送毒品會否被判重刑?
A.

會。法庭認為運送及儲存者還協助測試和重新包裝毒品,角色並非最低程度;本案仍判處被告監禁14年8個月。

Q.家庭經濟困難及悔意可以大幅減刑嗎?
A.

家庭經濟壓力及悔意屬求情因素,但不能抵銷大量毒品及販運角色的嚴重性。本案法庭主要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監1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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