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kemi Pattarapong DCCC909/2024
販運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Akemi Pattarapo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Ivy Chui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被共同控告在香港國際機場販運1,987克草本大麻,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4年1月19日,第一被告從曼谷抵港,經綠色通道入境。海關在其藍色行李箱內六個偽裝成食品的金屬罐中發現717克大麻,並在以同行朋友名義寄存的黑色行李袋內發現1.27公斤大麻。第一被告承認攜帶及寄存兩件行李,並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第一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及責任程度、跨境輸入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辯方主張第一被告僅為信差、沒有牟利、誤以為香港容許吸食大麻,並請求判處可即時或短期內釋放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販運危險藥物案件的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approach):先確定適用量刑幅度,再評估角色及責任、訂定起點、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最後確定公平及均衡的整體刑期。1,987克草本大麻接近2,000克上限,適用審訊後最高16個月的幅度,並以16個月為起點。第一被告僅屬信差,但從曼谷輸入香港具有國際因素,故加刑三個月至19個月;其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向下取整後為1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採用販運案件六步量刑方法;並參考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修訂後的大麻量刑指引,以及 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相關指引確認草本大麻及大麻樹脂適用相同標準。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12個月。刑期由19個月起點按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計算。判決只處理第一被告的刑罰;判詞沒有另行交代第二被告的結果。
判決啟示
跨境輸入大麻即使被告只擔任信差,仍可構成加刑因素。接近量刑幅度上限的毒品數量會支持採用較高起點;個人誤解法律及沒有牟利,不能取代罪責評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從曼谷帶大麻到香港會判囚多久?
法庭按照大麻數量、跨境輸入、被告角色及認罪情況量刑。本案涉及1,987克大麻,被告屬信差並及時認罪,最終被判監禁12個月。
Q.只替朋友運送大麻是否仍會被判監?
即使被告只擔任信差,販運危險藥物仍屬嚴重罪行;沒有牟利不會自動免除刑責。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為信差,仍判處監禁12個月。
Q.及時認罪可將大麻販運刑期減多少?
法庭採用通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本案以19個月為加刑後起點,因及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向下取整,刑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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