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NG TSZ CHUNG DCCC223/2024
販運可卡因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ONG TSZ C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Wong Tsz Chung承認兩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及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2023年9月21日,警方持搜查令搜查其葵涌寓所,在其睡房抽屜發現共6.27克草本大麻,另在上鎖的保險箱內發現含5.75克可卡因的物質、電子磅、包裝袋及14,000元現金。被告承認大麻供自用,並將可卡因分包出售,每包售價600元,現金為販毒所得。他案發時24歲,任文員,另有三項前科,其中兩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危險藥物罪行的量刑,包括少量自用大麻及5.75克可卡因販運的適當起點。辯方主張被告屬低層、欠缺經驗的販毒者,並依賴及早認罪、悔意、總體性原則及同期執行。控方則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控罪,法院須考慮被告實際出售可卡因及其前科。
判決理由
法庭以量刑起點 (sentencing starting point) 評估兩項罪行:可卡因販運量刑起點為三年九個月;因被告是實際賣家,角色加刑三個月,成為四年。少量大麻管有的起點為六星期。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法庭認為沒有其他足以進一步減刑的因素。依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兩項刑期須同期執行,因此最終刑期以較重的販運罪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HKSAR v Pang Chin Hung [2020] HKCFI 3061作為管有大麻的量刑參考,並提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六步量刑方法。販運可卡因的指引來自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並參照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管有大麻罪判監四星期;販運可卡因罪判監三十二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三十二個月。
判決啟示
實際出售者相較單純持有者會被視為加重角色;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販毒所得、分包出售及相關前科仍會影響量刑。法庭再次警告以販毒牟取快利者將受嚴厲懲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5.75克可卡因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以三年九個月為起點,因被告是實際賣家加刑三個月,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本案最終判監三十二個月。
Q.管有少量自用大麻會判什麼刑罰?
法庭認為6.27克自用大麻的量刑起點為六星期監禁,因及早認罪後改判四星期;該刑期與販毒罪同期執行。
Q.販毒罪的兩項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可以,但須依總體性原則評估。本案管有大麻判四星期、販毒判三十二個月,法庭命令同期執行,實際刑期為三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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