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蘭忠平
DCCC211/2014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30/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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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吳珍華面對兩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的旅程;以及違反香港法例第313章《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案發時,他從外伶仃島駕駛一艘機動舢舨,船上另有吳敏文及李海濤。三人均沒有有效旅行證件。舢舨在香港水域外停留後,越過香港界線並朝長洲航行,遭警方追截及截停。
被告黃松承認兩項控罪:在船上載有尋求非法進入香港人士時身為船長,違反《入境條例》第39條;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2013年9月30日凌晨,他收取人民幣方面的報酬折算港幣2,000元,從蛇口駕駛一艘不適宜航海的玻璃纖維舢舨,接載八名巴基斯坦男子前往香港。他拒絕水警指示停船,高速撞開水警船並左右搖擺逃避追截。舢舨有船身裂縫、沒有消防設備及足夠救生衣,也沒有航行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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