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松案 DCCC1128/2013
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松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案情摘要
被告黃松承認兩項控罪:在船上載有尋求非法進入香港人士時身為船長,違反《入境條例》第39條;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違反《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72條。2013年9月30日凌晨,他收取人民幣方面的報酬折算港幣2,000元,從蛇口駕駛一艘不適宜航海的玻璃纖維舢舨,接載八名巴基斯坦男子前往香港。他拒絕水警指示停船,高速撞開水警船並左右搖擺逃避追截。舢舨有船身裂縫、沒有消防設備及足夠救生衣,也沒有航行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的判刑起點、被告過往同類定罪對刑期的影響、船隻不適航及逃避追截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分開執行。被告以家庭及經濟困難、認罪及乘客情況求情,並質疑控方選用《入境條例》第39條而非其他條文。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偷運尋求非法進入香港人士的船長,不論乘客國籍或種族,罪責大致相同;同類案件通常以五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本案載有八人且船隻明顯不適航,故第一項控罪起點定為五年半。被告曾兩度犯同類罪行,依據重犯者量刑原則,起點提高至六年半。危害海上安全罪則因高速撞擊水警船、危險逃避追截及危及八名乘客,起點定為21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兩罪源於相關行為,但危險追截行為的四個月須分開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鍾明青案、Sze Yu案、楊會案及謝自喜案,確立偷運入境案件通常五年及較嚴重時六年的量刑基準;王治乾案支持因加重因素提高起點。HKSAR v Chan Pui Chi確立重犯可為阻嚇及公共利益提高刑期。唐珠炎案及Chan Siu Yan案協助評估海上危險行為;吳志超案涉及刑期分開執行。
裁決與命令
第一項控罪判監52個月;第三項控罪判監14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開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八個月。被告認罪已獲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法庭批評按乘客族裔選擇不同控罪可能造成不公平,但只能依現有控罪判刑。家庭及經濟困難不足以減輕此類嚴重罪行;認罪是唯一獲接納的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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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船接載非法入境者通常判刑多久?
法庭指出同類船長案件通常以五年監禁為起點,若有乘客人數多、船隻不適航或重犯等因素可加重。本案因八名乘客及被告重犯,第一項起點提高至六年半。
Q.船隻不適航會否影響偷運入境案件判刑?
會。船身有裂縫、沒有消防設備、救生衣不足及沒有航行燈,均顯示船隻不適宜航海,並加重第一項控罪的嚴重性;本案法庭因此採用五年半的基本起點。
Q.逃避水警及撞船會否另加刑期?
會。被告高速撞開水警船並左右搖擺逃避追截,嚴重危及乘客及警員安全。第三項控罪判監14個月,其中4個月與第一項刑期分開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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