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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76/2013
C C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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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13 年第 976 號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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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H
蘇亞安(第一被告人)
I I
吳亞春(第二被告人)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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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運騰
L L
日期: 2014 年 2 月 11 日
M M
出席人士: Mr Selwyn So, Counsel on Fiat, for HKSAR/Director of
N Public Prosecution N
Mr Chan WS Raymond, instructed by Raymond Chan,
O O
Kenneth Yuen & Co, assigned by the Director of Legal Aid
P for the 1st defendant P
Mr Chong Tin Chun, instructed by CO Yu & Co Solicitors,
Q Q
assigned by the Director of Legal Aid for the 2 nd defendant
R 控罪: 盜竊罪(Thef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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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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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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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G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罪行詳情指兩人於 2013 年 8 月 29 日在香 G
港,偷竊 3.13 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及樹皮,而該等木
H H
片及樹皮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I I
J 案情 J
K K
2. 控方第一證人是香港漁農署的公園管理員,他在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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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9 日下午 4 時許在八仙嶺郊野公園內遇見兩名被告人由流水响步
M 行往鶴藪路,遂上前與他們交談。其間,他看見兩名被告人的背囊裝 M
着懷疑是土沉香的木塊,於是表露身份,並向後兩者索取身分證明交
N N
件。第一被告人交出他的雙程證,但第二被告人則突然逃走,最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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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來增援的警員拘捕。
P P
3. 後來,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帶警員到他們聲稱撿到那些土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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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木塊的地方,控方第一證人證實該區有土沉香種植,而在過去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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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那裏常有非法取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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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誡會面之下,兩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他們是一同在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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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日到港,目的是要將土沉香帶回內地以換取人民幣一千元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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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稱他們在一個名叫劉玉的人的指示下,在 8 月 29 日在流水响一
D 個燒烤點附近找到兩個膠袋的土沉香,並將它們便放入自己的背囊 D
E
裏。他們說那些土沉香大概值人民幣 2,000 元。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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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漁農處的有關專家彭權森博士檢驗在兩名被告人背囊中
G 找到的東西,證實是土沉香木塊及樹皮,共重 3.13 公斤,是近月在 G
H
一本地品種的牙香樹處取得的,共值港幣 231,400 元。土沉香是香港 H
法例第 586 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中受保護的列明物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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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控方加重刑罰的申請 J
K K
6. 代表控方的蘇大律師根據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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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行條例》第 27(2)(d)條向法庭提供資料,旨在證明因最近發生的
M 有關指明的罪行,即偷竊土沉香,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 M
及程度。蘇大律師提供的資料有二:-
N N
O O
(1) 彭博士的專家報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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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香港警務處水警總區情報組主管,馮雅政女偵緝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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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督察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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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表第一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和代表第二被告人的莊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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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對上述兩項資料的可接受性並沒有爭議,也不反對控方要求加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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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的申請。但他們都請求法庭接納一個較低的加刑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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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求請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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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大律師陳詞說第一被告人現年 37 歲,為內地居民,在
G 香港沒有刑事記錄。他已婚,育有 4 名子女。他是家中的唯一經濟支 G
H
柱,曾任職水電工人,但在干犯本案前不久失業。他因老父病重,而 H
幼女又患有肝病,在沉重的經濟壓力下犯下此案。被捕後,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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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警方合作、坦白交代案發經過和及早認罪。陳大律師指第一被告
J 人並非親手損壞樹木的人,他在被捕時,也沒有攜帶任何砍伐樹木的 J
K 工具。陳大律師並呈上一封由第一被告人親筆書寫的求情書,表達他 K
知罪和他真誠後悔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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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9. 第二被告人現年 31 歲,為內地居民,受教育至中二程度, M
N 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莊大律師陳詞說第二被告人與父母(分別為 N
69 歲和 65 歲)同住,已婚,育有 1 女 1 子。他也是家中唯一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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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妻子是家庭主婦。莊大律師求情時指第二被告人沒有直接參與
P P
損壞樹木,也不知道涉案的樹木是如何被破壞,或被破壞至什麽程
Q 度。莊大律師也提出的其他求情理由,包括與警方合作和認罪等等。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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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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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牙香樹是瀕危的植物,由於被非法砍伐,大或生長多年的
D 牙香樹樹本在香港剩下很少。因此,法庭必須傳達一個清晰而強烈的 D
訊息,以阻止內地居民來港損壞這種瀕危的樹木和本地的自然生態。
E E
一般而言,3 年的量刑起點和百分之二十五的加刑比例並不明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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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訢 溫澤浪 [2006] 4 HKLRD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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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訢 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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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出這類案件的主要判刑考慮,在於保護與阻嚇:法律要對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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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不僅在於盜竊的行為本身,更是在於保護植物免受傷害,因為
J 把已受破壞的復完是不可能的。刑罰的重點應放在保護植物,判刑因 J
K
素包括罪行對樹木造成的傷害,謀利動機、犯罪手法及罪行的嚴重 K
性,而非被盜植物或其部份的重量或價值。因此被盜木塊對於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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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性或對樹木所做成的傷害而言,並非具決定性或可靠的指標。
M M
12.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CACC 412/2013,雖然被
N N
檢獲的土沉香木片只有 10 克左右,但是上訴法庭仍然認為原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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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納的 3 年量刑基準和加刑四分之一的決定為合理的。上訴法庭同時
P 指出雖然該案申請人承認的事實不一定能證明被砍斷的沉香樹是申 P
Q 請人砍伐的,但該因素對判刑不具舉足輕重的影響。當然,本席不能 Q
忽視在該案警方在申請人的背包內搜出一些砍伐工具和申請人是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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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他人犯案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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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廣秀,CACC 469/2012,上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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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接受該案申請人大律師的陳詞,提出該案的特點,是申請人與同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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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徒手干擾該樹,沒有用任何工具,而根據警員的證供,該樹已是
D 枯萎了。上訴法庭亦留意到專家的報告顯示,該樹的樣本顯示該樹已 D
E
受到感染。基於這些理由,上訴法庭認為在該案的特殊情況下,量刑 E
基準可調低至兩年半,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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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加刑百份之二十五後,所得到的刑期整數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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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4. 就本案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兩名被告人有帶備砍伐工具。 H
根據他們在警誡下的招認和彭博士的報告,涉案的木塊,明顯是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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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同黨最近從土沉香的樹枝或是樹幹切割下來的。但本席也注
J 意到警方並沒有發現被破壞的土沉香樹,也沒有證據顯示它(或它們) J
K 被破壞至什麽程度,與及它(或它們)在被破壞前是否已經枯萎了。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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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雖然兩名被告人可能並非親手損壞土沉香樹的人,但是本
M 席認為這並不會對判刑帶來重大和顯著的分別。這是因為兩名被告人 M
N 是一同專程來港參與犯案,賊黨各人角色不同,而他們倆是負責將同 N
黨非法取得的土沉香木塊由本港帶回內地以達到圖利的目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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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兩人的角色是重要和或不可缺少的。
P P
Q
16. 基於本案的案情和上述的判刑案例,本席認為兩名被告人 Q
的罪責與楊廣秀一案的申請人相若但畧輕。因此,本席以 27 個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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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作為兩人的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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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根據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本席在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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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加刑前須先考慮各被告人的求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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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8. 由於兩名被告認罪,他們按例可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D
這已經包含他們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和在港沒有刑事記錄等求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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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見溫澤浪,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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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19. 雖然兩名被告人均稱是為了家庭和經濟原因而犯案,但上 G
訴法庭的案例早已清楚表明,這並非減刑的理由:見律政司 訴 殷俊
H H
方(譯音)[1993] 1 HKCLR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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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20. 考慮過陳大律師和莊大律師提出的各樣求情原因,本席認 J
為再沒有進一步減刑的理據。因此,兩名被告人在加刑前的刑期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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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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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21. 至於加刑方面,本席留意到控方的申請只是基於最近盜竊 M
土沉香此罪行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並沒有依賴此種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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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程度」為加刑的基礎。因此,本席不會以罪行的「普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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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是否應加刑,或應加多少的考慮因素。此外,雖然陳大律師和莊
P 大律師都不反對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的可接受性,但本席提醒自 P
己,在考慮她的口供的時候,本席不應依賴其中關於「普遍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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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除非該些資料顯示指明的罪行所導致的社區損害的性質及程
R R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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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根據彭博士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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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土沉香在香港非常普遍,主要分佈在山坡林地和靠近
C
鄉村的風水林中。從保育角度來看,風水林可被視為 C
香港本土低地闊葉植物樹林的剩餘部份。由於一般人
相信該種樹木與幸運有關連,該種樹木與自然環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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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獲村民悉心照顧和保護,而成熟及茂盛的森林亦成
為不同品種樹木的天然樹林,在香港的郊區蓬勃生
E 長。有極高生態價值的成熟而獨有的風水林持續存 E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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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很多又大又老的土沉香樹幹被非法砍伐或蓄意砍掉
至不能支撐的情況 [即不能確保此物種能否繼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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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以獲取大量木材,令到此類樹木死亡或受損及
有可能無法復原。有人為引入真菌入侵木材或開採/
H 收割「沉香」而砍伐樹幹、樹枝及樹根,並在樹木上 H
留下很深的傷口 [或甚至將樹幹上方斬伐]。自此,在
I 香港,又大又老的土沉香變得十分稀有。就最近的案 I
件來看,情況變得更差,成熟的土沉香,即使體型較
小,亦遭受非法收割。土沉香是風水林和其他低地樹
J J
林中最重要的樹木,這樣蓄意砍伐和破壞大株及小株
土沉香,導致生物的棲息地遭到破壞,已危害生活在
K 此類林地的生物的正常生態關係。…… K
L 24. ……事實上,非法砍伐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所 L
造成的威脅正在加劇,這情況已危害到土沉香在自然
環境中的生存。土沉香是一種常綠喬木,全年均沒有
M M
休眠期。根據中醫藥文獻記載,可在全年任何日子從
土沉香中採集沉香木。因此,非法砍伐土沉香以採集
N 沉香木所造成的威脅並不是季節性的。” N
O O
23. 彭博士總結說,基於上述情況及觀察所得,他認為非法砍
P 伐土沉香事件會危害本港的土沉香在自然環境中的生存。 P
Q Q
24. 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搜集和列出了自 2010 年 1 月起
R R
至 2013 年 8 月底為止所有涉及土沉香的已舉報案件。具體數字如
S 下:-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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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2011 2012 2013
B B
(1 至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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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宗 72 宗 67 宗 59 宗
D (7 株樹幹及 (210 株樹幹及 (99 株樹幹及 (82 株樹幹及 D
14.265 千克) 91.225 千克) 70.509 千克) 108.169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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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在以上那些案件中,每宗都有檢獲土沉香,但並
G 非所有案件都有人被捕。再者,即使發現有土沉香被損毀或有土沉香 G
被盜,且檢獲證物,如有被捕人,他也未必一定被控以與盜竊/處理
H H
土沉香樹直接有關的罪名,而是可能被控以與《入境條例》有關的罪
I I
名。本席提醒自己,本案的指明罪行是「偷竊罪」,而非泛指一切與
J 土沉香有關的罪行。但本席也提醒自己,本席須考慮的是該指明罪行 J
所導致的損害程度,而非罪行的「普遍程度」。
K K
L L
25. 由於辯方並沒有質疑彭博士和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報告和
M 口供,也沒有提供相反的証據,因此本席接納兩者的證據為可信的。 M
當然,在考慮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時,本席留意上文提及的、關於
N N
其適切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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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6. 本席裁定,即是單靠彭博士的報告,也已足以令本席毫無 P
合理疑點地滿意偷竊土沉香的罪行,已為該物種以至本港的自然生態
Q Q
帶來巨大和難以補救的傷害。再者,馮偵緝高級督察的口供,也支持
R R
彭博士的報告。因為單是 2013 年首 8 個月,已經有 82 株土沉香樹遭
S 受損壞,所涉及的木塊總重量為 108.169 千克。這是比對於 2012 年全 S
T
年的 99 株和 70.509 千克當然。當然,本席也明白並非所有損壞土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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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樹的行為都是偷竊。但基於土沉香價值不菲(每千克可達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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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至 $100,000 元),本席相信絕大部份這類案件都是以取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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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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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本席留意到自 2006 年起,上訴法庭一直以百分之二十五
E E
為加刑的適當比例,雖然此比例並非一成不變,但基於加判的重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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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因素在於阻嚇其他可能來港犯法的人,又基於本案的證據並不顯示
G 在香港偷竊土沉香的情況和該罪行的損害程度有任何改善,本席看不 G
H
出任何理由在本案不以百分二十五作為加判的比例。莊大律師在求情 H
時指第二被告人犯案前並不知悉此罪行的嚴重性,本席認為如果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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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顯著的比例加重刑罰,便是對外間傳達一個錯誤的信息,使人以
J 為本港會姑息來港偷竊土沉香的人。法庭須要向外間表明,類似兩名 J
K 被告人的行為,必會受到嚴厲的處罰,亦會使他們的家人因他們在香 K
港受懲處而痛苦,是完全不值得的。
L L
M 28. 因此,本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條,加 M
N 刑百分之二十五後,兩位被告人所得的刑期整數各為 22 個月監禁。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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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R ( 李運騰 ) R
區域法院法官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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