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玲 诉 郑礼庄及另一人
上訴人吳炳漢先生與張秀玲女士是銅鑼灣百德新街唐寧大廈8樓B座業主,答辯人鄭禮莊先生是9樓B座業主。1993年初,上訴人發現其單位天花及牆壁有滲漏水漬,懷疑水源來自答辯人單位。雙方曾嘗試聯絡兆龍行(大廈更換喉管承辦商)及仲量行(測量師行)調查。仲量行於1993年4月6日提交報告,指出滲漏源於答辯人單位內去水喉與新裝污水渠接駁處問題。答辯人於1993年4月9日收到報告後,兆龍行於4月21日修妥滲漏。上訴人原在原訟法庭控告答辯人疏忽及滋擾,但被駁回,故提出上訴。
精選 10 宗 侵權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上訴人吳炳漢先生與張秀玲女士是銅鑼灣百德新街唐寧大廈8樓B座業主,答辯人鄭禮莊先生是9樓B座業主。1993年初,上訴人發現其單位天花及牆壁有滲漏水漬,懷疑水源來自答辯人單位。雙方曾嘗試聯絡兆龍行(大廈更換喉管承辦商)及仲量行(測量師行)調查。仲量行於1993年4月6日提交報告,指出滲漏源於答辯人單位內去水喉與新裝污水渠接駁處問題。答辯人於1993年4月9日收到報告後,兆龍行於4月21日修妥滲漏。上訴人原在原訟法庭控告答辯人疏忽及滋擾,但被駁回,故提出上訴。
本案源於原告Lam Rogerio Sou Fung(林秀峰)與被告Tan Soon Gin George(陳松青)之間的古董瓷器所有權爭議。Lam是一名建築師及古董收藏家,於1970年代購入多件中國古董瓷器。Tan曾是佳寧集團主席。雙方於1980年代初曾有業務往來。Lam聲稱於1982年將涉案古董借予Tan作展示之用,但Tan未歸還。Tan則聲稱他已向Lam及一名私人收藏家購入這些古董。2005年,Tan透過其公司將部分古董委託蘇富比及佳士得拍賣,其中三件已成功拍賣,所得款項現存於法庭。另外兩件則未能售出,現由佳士得保管。Lam得知拍賣後,向拍賣行提出所有權申索,並對Tan提出反申索,要求確認古董所有權、歸還未售古董及賠償。
上訴人吳炳漢先生與張秀玲女士是銅鑼灣百德新街某大廈8樓B座業主,答辯人鄭禮莊先生是9樓B座業主。1993年初,上訴人收回其物業時發現浴室及毗鄰房間天花及牆壁有滲漏水漬,懷疑水源來自答辯人物業。上訴人曾聯絡答辯人,答辯人提供了負責更換大廈喉管的兆龍行電話。兆龍行曾到場查看,但未再聯絡上訴人。上訴人後聘請仲量行調查,但因答辯人太太不願在9樓B座拍照,調查受阻。仲量行最終於1993年4月6日發出報告,指出滲漏源於9樓B座去水喉與新污水渠接駁處問題。原審法官裁定滲漏已於1993年4月21日修妥。上訴人原訴答辯人「疏忽」(negligence)和「滋擾」(nuisance)導致損失,但原審法官拒絕其申索並判雙方各自負擔訟費,上訴人遂提出上訴。
本案源於原告(反訴被告)於2007年10月5日提出的訴訟,聲稱被告(反訴原告)自2005年5月起誘使並招募其高級員工,洩露原告的商業機密和機密資訊,包括營運手冊、生產流程圖、供應商及客戶記錄等。原告指控被告違反內地反不正當競爭法,並尋求損害賠償及利潤分成。被告則於2009年提出反訴,指控原告自2006年起以非法手段干擾其業務,包括製造虛假證據、非法拘禁前員工、栽贓文件、恐嚇、行賄等,意圖損害被告的聲譽和業務。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本案源於2011年7月30日,在律師事務所內,第二原告(事務所主要合夥人)與被告(事務所「聯營律師」)之間因文件歸屬問題發生爭執,演變成一場「拔河式」的肢體衝突。第二原告聲稱被告襲擊或疏忽導致其受傷,而被告則反訴稱第二原告襲擊及非法禁錮她。雙方對事件經過各執一詞,本案核心在於判斷哪一方的陳述更可信。第一原告已終止訴訟。
原告鍾女士自2003年起租住第三被告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轄下單位。2016年,她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第一被告簡先生(時任區議員)性滋擾,該案最終以鍾女士刊登道歉啟事並撤銷申索告終。2023年11月,鍾女士再次入稟高等法院,針對簡先生、第二被告工聯會(簡先生所屬)及房委會提出申索,指控簡先生性滋擾、工聯會包庇、房委會串謀陷害導致她精神受創及失去安定居所。聆案官早前已剔除鍾女士針對三名被告的申索並撤銷訴訟,鍾女士不服提出上訴。
原告是Flat GE的業主,聲稱自2006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間,Flat GE因樓上Flat 1E的漏水而遭受損失和損害。Flat 1E的業主是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及其家人則為Flat 1E的租客。原告指控漏水構成滋擾,且被告知情或應知情但未有制止,或因被告疏忽所致。被告否認責任,並聲稱漏水是因原告的違章建築(UBWs)及Flat GE的排水系統改動所致,且原告未能妥善維護物業。第一被告亦向第二被告及第三方提出彌償申索,指控他們違反租約或疏忽。
原告向多名被告(包括Wheelock Marden & Company Limited (D1)及其董事,以及Wheelock Maritime International Limited (WMI)的董事)索償超過7,000萬美元。WMI是和記黃埔集團的一部分,曾向原告借款,並以擔保作為貸款抵押。WMI於1985年清盤,未能償還貸款。原告指控被告存在欺詐性交易 (fraudulent trading)、欺詐性失實陳述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疏忽失實陳述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及串謀 (conspiracy)。本案涉及被告申請剔除部分申索,以及雙方就進一步詳情 (Further and Better Particulars)和文件披露 (discovery)的申請。
原告人李惠泉(單位5K業主)及其妹李肖燕(單位5K住客)向被告人張楚強及束愛群(單位6K業主)追討因樓上單位漏水造成的損失。漏水問題始於2005年底至2006年初,當時被告人單位進行大規模裝修,並將單位分間成三個獨立單位。儘管屋宇署(BD)發出命令要求拆除違規建築工程,被告人曾一度遵守,但隨後又重複違規行為。漏水導致原告人單位天花剝落、發霉、電器受損,並對李肖燕的健康造成影響。本案為損害賠償評估(assessment of damages)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