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k Siu Hin Simon HCPI574/2014

健身訓練跌倒能否索償?

申索部分得直
原告部分獲賠,因傷勢及損失被大幅折減
高等法院(人身傷害)Au-Yeung J14/5/201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Pak Siu Hin Simon v J.V. Fitness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Queeny Au-Yeung

案情摘要

原告自2011年3月7日起受僱於被告,任職健身教練。2013年6月2日,他在指導客戶進行TRX懸吊訓練時失足向後跌倒,腰背及右髖受傷,並其後被診斷患有恐慌症。被告未有抗辯責任,法院於2015年7月13日作出缺席的責任中間判決,本次聆訊只處理損害賠償評定。原告主張傷勢持續惡化、須休假637日及接受長期治療,索償約870萬元;被告則主張僅屬輕微軟組織挫傷,並指原告誇大或假裝症狀。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原告的腰背及右髖傷勢是否如其所稱嚴重,或只是輕微挫傷;其恐慌症及長期病假是否由事故造成並妨礙工作;以及原告可獲多少一般損害、收入損失、工作能力損失及特別損害。雙方對醫療證據、錄影片段、病假證明及原告可信性有重大分歧。

判決理由

法庭以同期醫療紀錄、專家共同檢查、閉路電視及原告日常活動衡量其證供,而非單純依賴主觀痛楚或病假證明。法庭接納被告骨科專家意見,認定事故造成腰背軟組織挫傷,沒有客觀神經缺損;磁力共振所見屬事故前已有的偶然發現。原告駕車、外遊及其後返回相近工作,與其所稱嚴重失能不符,故認定其誇大並假裝部分身體障礙。病假證明並非決定性證據,合理復工期以七個月為限。雖然恐慌症存在,但沒有證據顯示其妨礙工作或需要額外長期病假,因此不准未來收入損失、工作能力損失及未來醫療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Tam Fu Yip v Sincere Engineering & Trading Co Ltd及Subba Alvin v Houng Kee,說明法院不受以主觀症狀為基礎的病假證明約束;引用Chan Sze Yuen v Tin Wo Engineering,指出工作能力下降不必然造成收入損失。Yu Kok Wing v Lee Tim Loi闡述工作能力損失須有實質或真正風險。The Ikarian Reefer (No 1)涉及專家證人的適當職能,但法庭認為本案專家意見並未越界。

裁決與命令

原告獲判損害賠償。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為150,000港元,審訊前收入損失為700,000港元,特別損害為12,000港元另加七個月醫療費,扣除已收僱員補償795,766.96港元;總額為66,233.04港元另加七個月醫療費及利息。訟費按區域法院比例評定。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法院會以客觀醫療及行為證據審查主觀痛楚、病假及精神傷患申索。即使確有恐慌症,若未證明妨礙工作,亦不會自動產生長期收入損失。原告的誇大或假裝行為亦會大幅限制賠償。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健身訓練時跌倒受傷,可以索償多少?
A.

法院會按客觀醫療證據及實際工作能力評定損害,而非單靠病假日數。本案只確認輕微軟組織傷及恐慌症,並判賠有限金額。

Q.病假證明寫有637日,法院是否一定照判?
A.

不一定。法院可比較病假證明與專家意見、醫療紀錄及實際活動。本案認為637日過長,只准計算七個月的審訊前收入損失。

Q.有恐慌症是否可以索償未來收入損失?
A.

有診斷並不代表必然失去收入。法院須確認精神病患妨礙工作及造成實際損失;本案認定原告仍能工作,故不批准未來收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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