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u Hung Shun, Paul CACV136/2005
樓上漏水由何人負責修繕?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Chiu Hung Shun, Paul & Anor v So Ka Tai & Anor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High Court)
- 法官:Ma CJHC、Suffiad J、Barma J
案情摘要
原告居於沙田一幢大廈九樓,被告為其正上方十樓單位的業主及佔用人。自2004年2月起,被告單位的水分滲漏至原告單位,原告遂根據大廈公契,提出違反契約、疏忽及滋擾的申索,要求損害賠償及永久禁制令。被告最初否認責任,後於2005年2月承認責任,提出四萬元和解及由共同委任測量師處理修繕和損害評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區域法院其後依被告申請作出責任判決、命令修繕,並駁回原告的申請及命原告支付部分訟費。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原告能否依承認責任申請判決;被告是否應受永久禁制令約束;原告為修繕而讓測量師進入其單位的承諾是否適當;以及公契中的訟費條款是否支持按彌償基準判給訟費。原告主張應按其申請作出判決並給予永久禁制令;被告則支持修繕及測量安排。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區域法院規則》命令27第3條的「任何其他一方」只容許申請判決的一方為被要求判決以外的另一方,因此被告不能申請對其自身作出承認判決;原告依被告的書面承認申請判決是適當的。禁制令屬衡平法補救,必須必要、公正且不超出所需範圍;本案適當補救是強制被告完成修繕,而非永久禁制令。即使公契部分以否定措辭表述,其實質責任是維持單位及管道良好,使其不漏水。法院亦不會輕易把遵守法院命令的問題交由第三方測量師作最終及具約束力的決定。訟費仍屬法院酌情事項,故只按比例判給。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Doherty v Allman關於否定性契約與禁制令的觀察,但認為該段屬附帶意見,且現代法律仍須考慮衡平法酌情原則。Incorporated Owners of South Seas Centre確認不得排除一般衡平法考慮。Birmingham Drainage Board及Attorney General v Birmingham說明持續或修繕後仍有違約風險時可給永久禁制令。Gomba Holdings確認契約訟費權利通常應獲反映,但法院保留酌情權。
裁決與命令
上訴部分得直。撤銷駁回原告申請及相關訟費命令,駁回被告的申請;責任訟費及原告申請聆訊訟費的75%判給原告,原告獲上訴訟費的25%。修繕命令及進入原告單位的承諾維持。
判決啟示
承認責任後,應由受益一方而非被要求判決的一方依規則申請判決。水漏個案通常以強制修繕而非永久禁制令處理,除非修繕後仍有持續違約風險。法院亦對把法院遵守問題交由測量師作最終裁定持高度審慎態度。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樓上單位漏水可以要求永久禁制令嗎?
法院指出禁制令必須必要及不超出所需範圍。除非修繕後仍有持續違約風險,通常只應命令完成修繕;本案因此拒絕永久禁制令。
Q.被告承認責任後誰可以申請判決?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命令27第3條,申請人必須是被要求判決一方以外的當事人。因此本案原告可依承認申請判決,被告不能申請對自身作出判決。
Q.法院會否讓測量師決定修繕是否完成?
法院對此十分審慎,通常不會讓第三方取代法院,最終決定法院命令是否已獲遵守;除非各方以同意命令協議,本案拒絕該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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