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議中的口頭異議是否構成誹謗?

Yu Ming Investment Limited 訴 Peng Ru Chuan, Richard HCA814/2002

申索駁回
原告舉證不足,須負擔訟費。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Chung J4/5/200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Yu Ming Investment Limited v Peng Ru Chuan, Richar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鍾安德法官 (Hon Chung J)

案情摘要

原告 Yu Ming Investment Limited 是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及交易商。被告 Peng Ru Chuan, Richard 案發時為香港交易所 (HKEx) 的高級副總裁。2002年2月19日,雙方在港交所辦公室就廣州地鐵總公司 (GMC) 的上市項目開會。原告指控被告在會上對其說出誹謗性言論,即「這個項目我看有兩個複雜的問題,第一個是這個項目的保薦人,你不是這個項目的保薦人吧?」隨後在原告代表回應後,被告說了「不行」。原告認為這些言論損害其作為保薦人的能力及聲譽,遂提出誹謗訴訟。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被告是否曾說出原告所指控的言論;(2) 若言論屬實,該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defamation);(3) 若構成誹謗,原告應獲賠償金額。

判決理由

法庭運用「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分析證人可信性,指出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曾說出誹謗性言論。即使言論屬實,法庭認為誹謗的認定需考慮「普通聽眾 (ordinary listener)」在語境下的理解。被告的言論僅表達其對原告擔任保薦人角色的異議,並未貶損原告的專業能力、聲譽或誠信。法庭引用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裁定該言論不具備誹謗含義,且誹謗訴訟中原告需證明言論對其聲譽造成損害,本案原告未能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10版) 關於誹謗定義及解釋的原則,以及 Hung Yuen Chan Robert v. Hong Kong Standard [1996] 4 HKC 519 關於誹謗賠償的法律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敗訴,駁回其誹謗申索,並下令原告須向被告支付訟費 (costs order nisi)。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在商業環境中,針對專業人士或機構的口頭言論,若僅表達對特定角色安排的異議,且缺乏貶損專業能力或誠信的語境,難以構成誹謗。此外,法庭強調了證人證供在「一對四」情況下,數量不代表質量,法官需綜合評估證人可信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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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會議中被批評能力不足,可以告對方誹謗嗎?
A.

誹謗 (defamation) 的認定取決於言論是否貶損了你的聲譽。本案中,法庭認為被告僅表達對原告擔任保薦人角色的異議,並未貶損其專業能力,因此裁定不構成誹謗。

Q.如果只有我一個人聽到對方說誹謗的話,法庭會信嗎?
A.

誹謗訴訟中,原告需負舉證責任。本案中,原告證人與被告證人證供矛盾,法庭在缺乏其他證據支持下,認為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曾說出該言論,因此駁回申索。

Q.誹謗賠償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A.

誹謗賠償旨在恢復原告在侵權行為發生前的地位。法庭會考慮聲譽受損程度及受傷情感。本案中,因法庭裁定不構成誹謗,故無需計算賠償,但法庭指出若成立,賠償額可能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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