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製造商與本地分銷商之間商譽擁有權的認定?

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v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HCMP74/2004

申索部分得直
原告假冒勝訴,部分版權商標敗訴。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Lam J7/4/2005
合併案件:HCMP74/2004HCA2802/2003HCA4651/20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Guangzhou Green-Enhan Bio-Engineering Co. Ltd 及 Sun Yat-Sen University 訴 Green Power Health Products International Co. Limited, Chung Chee Keung 及 Enhan Technology Holdings International Company Limited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林文瀚法官 (Hon Lam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廣州綠色盈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原告)和中山大學(第二原告)與天維健康產品國際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及其董事鍾志強(第二被告)之間的商業糾紛。第二原告於1993年成立第一原告,以商業化其研究成果,並授予第一原告獨家許可,生產和銷售其發明產品。1999年,第一被告與原告簽訂分銷協議,在香港銷售靈芝孢子粉膠囊,品牌名稱為ENHANVOL和盈康活。協議期滿後,雙方未能續約,關係惡化。原告指控第一被告拖欠貨款,並在分銷協議終止後繼續使用其商標和包裝,甚至銷售由其他供應商製造的產品。第一被告則聲稱擁有這些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權利,並發布廣告宣稱其產品生產已轉移至符合GMP標準的工廠,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原告因此提出多項訴訟,包括假冒、侵犯版權、惡意虛假陳述及註冊商標侵權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包括:香港商譽(goodwill)的擁有權歸屬,即ENHANVOL、盈康活、ENHANOID、盈康孢子油、ENHANTEA、盈康茶等品牌名稱和包裝設計的商譽應歸外國製造商(原告)還是本地分銷商(被告)所有。其次,分銷協議的範圍和有效性,特別是協議中限制性條款的解釋及其在中國法律下的有效性。此外,還涉及對「萌動激活」註冊商標有效性的質疑,以及被告發布廣告是否構成惡意虛假陳述。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根據分銷協議的條款,尤其是第3(1)、3(4)、3(7)及5(4)條,雙方有默示協議,即ENHANVOL、盈康活、ENHANTEA、盈康茶等名稱和包裝的商譽歸第二原告所有。儘管ENHANOID和盈康孢子油未被分銷協議明確涵蓋,但考慮到產品性質、原告在研發和質量控制中的作用、以及產品推廣中對原告技術背景的強調,法庭認為消費者會將這些品牌視為製造商的標誌,而非分銷商的標誌,因此其商譽亦歸原告所有。對於「萌動激活」商標,法庭認為其在申請註冊時已成為描述產品技術過程的通用詞彙,缺乏顯著性(distinctive character),故註冊無效。關於惡意虛假陳述,法庭認為被告的廣告暗示原告產品為假冒,且被告明知或罔顧事實真相,構成惡意。對於第二被告的個人責任,法庭認為其積極參與了第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和惡意虛假陳述,超越了董事的憲法職責,因此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來分析商譽擁有權、商標顯著性及董事個人責任等問題,包括:

  • Scandecor Development v Scandecor Marketing [1999] FSR 26:關於外國製造商與本地分銷商之間商譽擁有權的爭議,強調事實調查的重要性。
  • Guangdong Foodstuffs Import & Export (Group) Corp & Anor. v. Tung Fook Wine (1982) Co. Ltd. & Anor. [1999] 3 HKLRD 545:應用了公眾認知測試和控制測試來判斷商譽歸屬。
  • Procter & Gamble Ltd’s Trade Mark Application [1999] RPC 673:解釋了《商標條例》第11條(相當於英國1994年《商標法》第3條)中「缺乏顯著性」的含義。
  • Bach & Bach Flower Remedies TM [2000] RPC 513:探討了商標註冊中詞語意義的確定及顯著性要求。
  • Jeryl Lynn TM [1999] FSR 491:討論了新創詞語作為商標的顯著性問題。
  • Doublemint [2004] RPC 18:關於描述性標誌不可註冊的原則,以及如何區分描述性與暗示性標誌。
  • MCA Records Inc v Charly Records Ltd (No 5) [2003] 1 BCLC 93:確立了董事個人對公司侵權行為承擔責任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原告在ENHANVOL、盈康活、ENHANOID和盈康孢子油的假冒申索中勝訴,並獲得禁制令及損害賠償或利潤核算。原告在惡意虛假陳述申索中勝訴,獲得禁制令及損害賠償。第二原告在P-11版權侵權申索中勝訴,獲得禁制令、交付令及象徵性損害賠償1,000港元。第一被告的ENHANVOL商標註冊須予糾正。被告在「萌動激活」商標無效的反申索中勝訴。第二被告須就假冒及惡意虛假陳述承擔個人責任。第三被告的申索被駁回。訟費方面,第一及第二被告須支付原告四分之一的訟費,並獲三名大律師認證。第三被告與原告之間無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在判斷外國製造商與本地分銷商之間商譽擁有權時,合同約定(即使是默示的)的重要性。即使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也會綜合考慮產品性質、研發和質量控制的貢獻、以及市場推廣中對製造商技術背景的強調。此外,判決重申了商標必須具有顯著性,不能僅為描述性詞彙,並詳細闡述了董事在公司侵權行為中的個人責任原則,即若董事超越其憲法職責,積極參與或促成侵權行為,則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判決還對原告證人的可信性提出了嚴厲批評,指出其提供虛假證據和篡改文件的行為,對案件結果產生了負面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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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外國製造商與本地分銷商之間,誰擁有產品商譽?
A.

本案裁定,商譽歸屬取決於雙方協議(即使是默示協議)及產品性質。若協議規定商譽歸製造商,且產品推廣強調製造商的技術背景,則商譽歸製造商所有。

Q.「萌動激活」這樣的詞語可以註冊為商標嗎?
A.

本案裁定,「萌動激活」因其描述產品技術過程的性質,缺乏顯著性(distinctive character),不符合商標註冊要求,因此註冊無效。

Q.公司董事何時須對公司的侵權行為承擔個人責任?
A.

本案指出,若董事超越其憲法職責,積極參與或促成公司的侵權行為,例如明知或罔顧事實真相發布惡意虛假陳述,則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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