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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妻子於1985年相識,1997年結婚,約31個月後分居,妻子於2005年提出離婚及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為富裕家族企業成員,妻子為音樂教師,婚前曾放棄追求鋼琴演奏事業。原審按妻子的需要判給920萬元;上訴法庭將丈夫資產及判給額大幅提高至約9,500萬元及3,750萬元。丈夫就資產計算、婚前關係、補償、貢獻及判給額提出上訴。
精選 104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丈夫與妻子於1985年相識,1997年結婚,約31個月後分居,妻子於2005年提出離婚及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為富裕家族企業成員,妻子為音樂教師,婚前曾放棄追求鋼琴演奏事業。原審按妻子的需要判給920萬元;上訴法庭將丈夫資產及判給額大幅提高至約9,500萬元及3,750萬元。丈夫就資產計算、婚前關係、補償、貢獻及判給額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中的附帶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原審法官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總值920萬港元的資產。上訴法庭其後推翻該命令,改判丈夫須向妻子支付3,750萬港元的整筆款項 (lump sum)。丈夫不服上訴法庭的裁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爭議其是否擁有「當然權利」(as of right) 提出上訴,以及是否應獲批給酌情上訴許可。
本案涉及已離婚夫妻的附屬濟助及訟費。法院於2019年9月20日就財務事項命丈夫向妻子支付7,366,200元整筆款項,並每月支付33,300元以供養兩名子女;訟費則作出暫准命令,雙方各自承擔。丈夫其後申請更改訟費命令,要求妻子支付附屬濟助程序的訟費,並由法院評定。雙方同意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雙方育有兩名子女。自2018年起,丈夫在子女管養權及附屬濟助事宜上提出大量申請,導致訴訟進度嚴重停滯。丈夫在2021年4月至6月期間,以身處英國處理父親後事及受疫情限制為由,缺席多場法庭聆訊,並多次申請上訴許可,挑戰法庭作出的案件管理指示,包括委任官方律師 (Official Solicitor) 代表子女及提交問卷等程序。法庭認為丈夫缺席聆訊屬個人選擇,且其上訴理據缺乏合理勝訴機會,遂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並考慮對其施加限制訴訟令 (Restrictive Proceedings Order, RPO) 或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ve Application Order, RAO)。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帶濟助程序。答辯人(丈夫)曾申請要求主審法官自行迴避(recusal),但遭法庭駁回,並被判令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丈夫隨後申請更改該項暫准訟費令(costs order nisi),但再次被法庭駁回(「訟費決定」)。丈夫遂就該訟費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聲稱法庭在未給予他提交書面回覆陳詞的機會下便作出決定,違反了程序公義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Bill of Rights Ordinance)第10條。
本案為一宗家事法庭訴訟,涉及原告妻子與被告丈夫之間的離婚及附帶事項。被告丈夫多次申請要求主審法官自行迴避 (recusal),本案為其第三次申請。被告指控法官在處理案件管理及聆訊過程中存在表面偏頗 (apparent bias),包括對其作出不當評論、偏袒妻子、以及在處理其申請時存在不公平對待。被告要求將案件轉交予其他法官審理,並指定排除部分特定法官。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妻子針對丈夫名下唯一的婚姻居所及車位登記了「意向進行申請通知書」(AR Notice)。丈夫隨後申請撤銷該通知書,但被法庭駁回。丈夫不服該裁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試圖呈交一份新的第80份誓章,指稱妻子隱瞞財產及他未收到法律援助署的費用,試圖以此證明上訴有理據。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子女管養權糾紛。丈夫多次向法庭提出大量傳票,要求更改子女的照顧及管養安排,並申請將子女移居英國。由於雙方未能就委任單一聯合專家 (single joint expert) 達成共識,法庭於2020年10月28日頒令,委任政府臨床心理學家撰寫報告,以評估子女的身心狀況及是否存在父母疏離 (parental alienation) 的情況。丈夫隨後申請上訴許可,並要求暫緩執行該委任令。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妻子(呈請人)在丈夫(答辯人)名下的物業(包括婚姻居所及兩個車位)註冊了「附屬濟助申請通知書」(AR Notice),即俗稱的「Form A」。丈夫申請撤銷該註冊,理由是他急需資金支付生活費、稅項及訴訟費,並希望透過加按婚姻居所籌集五百萬元。妻子則反對撤銷,認為該物業屬家庭資產,需保留以待日後分配。
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 ILB 的撫養權及財務安排。父親 (Applicant) 曾就 ILB 的課外活動費用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expenses, ECA) 及過往支付的機票費用 (Airfares) 提出傳票,要求法庭調整每月支付的贍養費預算,並追討其聲稱多付的機票費用。父親認為母親 (Respondent) 提供的機票發票涉嫌造假,且認為根據過往命令,他僅需支付單程機票費用。母親則堅持其申索符合法庭命令,並反對父親的調整要求。
本案涉及一對未婚父母就其女兒(ILB)的財務供養問題。雙方於2013年經法庭判決(2013 Judgment)訂立定期付款令,父親須每月支付290,000港元作為女兒的維修費。隨後,母親與新伴侶同居,父親申請減少付款額並要求退還部分款項,母親則要求追討未付的消費物價指數(CPI)調整款項及設立教育基金。本案處理雙方合共五項傳票申請。
本案涉及一對已分居的父母及其兩名女兒(分別為10歲及7歲)。自2016年婚姻破裂後,雙方發生多次爭執及肢體衝突,並曾涉及刑事指控。母親取得子女的臨時照顧及管養權 (interim care and control)。父親多次申請更改探視安排及要求帶子女前往英國探望祖父母,但子女對與父親見面表現出極大抗拒,並出現嘔吐、焦慮等身心症狀。多名專家報告指出父親行為具強迫性及控制慾,且缺乏對子女情緒的同理心,導致親子關係惡化。
本案涉及一宗家事法訴訟。申請人(母親)早前申請一筆港幣220萬元款項,以支付即將進行的審訊所需的法律費用。原訟法庭於2017年11月30日駁回該申請,理由是母親未能披露其財務狀況,且其預算的法律費用過高。母親隨後就該決定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認為法庭在考慮法律費用資助 (litigation funding) 時,應將其視為代表子女行事,而非考慮其個人財務資源。
本案涉及一名母親(申請人)就其女兒(ILB)的監護權及贍養費事宜,向父親(答辯人)申請訴訟費用資助。母親要求父親支付220萬港元以應付即將進行的審訊。父親此前已支付大量款項,但母親未能就該些款項的用途及她個人財務狀況作出充分披露,特別是涉及一筆高達1,370萬港元的轉賬,以及她與前男友之間的債務關係。法庭需審視母親是否已滿足獲取訴訟資助的法律要求。
本案為一宗離婚訴訟。呈請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於2005年結婚,育有一女。雙方於2012年離婚。自2016年法庭就附屬濟助頒下判決後,答辯人對法庭命令極度不滿,並自2023年起,針對前婚姻居所的出售及贍養費安排,不斷提出大量毫無法律依據的申請,包括要求撤銷命令、擱置執行及申請上訴許可,嚴重阻礙法庭程序並虛耗司法資源。
本案為一宗婚姻訴訟,涉及申請人 (Petitioner) 與答辯人 (Respondent) 之間的離婚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雙方就婚姻資產的分配、贍養費及子女安排等事宜未能達成共識,需由法庭作出裁決。法庭在審理過程中,詳細審視了雙方的財務狀況及婚姻期間的貢獻。
母親 W, Y 申請准許帶同婚生子 CT 永久離開香港,搬往上海生活。CT 於2011年出生,父母於2013年分居;2015年10月命令確認雙方共同管養,由母親照顧及管束,父親享有合理探視。母親是香港上市公司主席兼行政總裁,上海亦有業務及親屬,並已再婚及懷孕。父親 L, KP 反對搬遷,主張雙方過往實際上各照顧 CT 一半時間,並申請兩週輪流照顧。母親則主張自己一直是主要照顧者,CT在較有規律的探視安排下情緒已有改善。
申請人為一名女童的祖母。該女童的父母均在世但下落不明,且無意履行父母職責。申請人自女童出生起便擔任其主要照顧者,但由於她並非法律上的監護人,在處理女童的教育及旅遊證件時面臨極大困難。申請人遂根據《監護人條例》(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GMO) 第8D(2)(b)條,申請成為女童的監護人。原審法官認為其無司法管轄權作出該命令,申請人隨後提出上訴。
本案呈請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0年結婚,育有四名成年子女。呈請人於2012年以分居為由呈請離婚。法庭於2013年頒下暫准離婚令,並於2021年頒下最終離婚令。雙方的附屬濟助訴訟長達七年,區域法院於2019年頒令出售答辯人控制的18個香港物業並攤分予雙方。答辯人對此判決不滿,多次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但均被駁回。由於答辯人持續不合作並濫用司法程序,呈請人於2025年1月28日申請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on order)。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訴訟。丈夫申請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第17條,要求撤銷妻子轉移予其父母(即第3及第4答辯人)的款項。丈夫指控妻子轉移資產以規避財產分配,而妻子則稱該款項為償還貸款及父母生活費。在審訊期間,妻子同意將該筆款項計入資產總額,法庭最終並未就該轉移作出撤銷令。丈夫隨後申請訟費,要求妻子及其父母支付其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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