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LT 訴 SMFC FCMC11056/2017

家庭訴訟訟費由何人負責?

申請駁回
丈夫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被駁回
家事法庭His Honour Judge I Wong3/3/2020[2020] HKFC 4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SSLT 訴 SMFC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I Wo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已離婚夫妻的附屬濟助及訟費。法院於2019年9月20日就財務事項命丈夫向妻子支付7,366,200元整筆款項,並每月支付33,300元以供養兩名子女;訟費則作出暫准命令,雙方各自承擔。丈夫其後申請更改訟費命令,要求妻子支付附屬濟助程序的訟費,並由法院評定。雙方同意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

核心法律爭議

丈夫主張其在婚前資產、配偶供養及部分財務爭議中較為成功,且其和解方案較接近最終金額,故妻子應支付訟費。妻子反對,認為案件涉及多項相互關聯的爭議,不能以金額或勝訴項目逐項計算訟費。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訟費裁量權 (costs discretion) 的通常起點是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定,但家庭案件因子女、資產不足及訴訟的特殊 dynamics,法院有更廣泛裁量權。訟費不應像損益表般按爭議項目的金額或數量分割,而應採取整體印象方法。附屬濟助案件中的各項因素彼此交織,某項金額較大或一方在某項勝訴,並不代表其為整體勝方。丈夫未能證明原訟費裁量建基於錯誤原則,也未能證明妻子合理上應接受其提出但低於最終裁決的方案,因此沒有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理由。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依據《高等法院規則》(Rules of the High Court) Order 62 rule 3(2)及rule 5,並引用《婚姻法律程序及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第7條。F v F (No 2)及Re Elgindata Ltd (No 2)確立訟費須按整體印象評估;Gojkovic、L v C、TL v SN及Z v X & C說明家庭案件的裁量較廣;LKW v DD強調須審視整體財務情況。

裁決與命令

丈夫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被駁回。丈夫須支付該申請的訟費;如未能協議,訟費由法院評定,並附大律師證明書。

判決啟示

家庭案件中,訟費通常隨訴訟結果而定,但法院可因案件的特殊性偏離此起點。單純比較各方提出的金額、勝訴項目或和解方案的接近程度,不足以證明訟費裁量錯誤。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家庭財務訴訟中,訟費是否按每項爭議的金額計算?
A.

不是。法院認為家庭案件的爭議通常相互關聯,訟費應按整體印象評估,而非像損益表般逐項計算。本案因此拒絕丈夫的金額分析。

Q.丈夫提出較接近最終金額的和解方案,是否必然獲得訟費?
A.

不會。關鍵是妻子是否合理上應接受該方案,並須考慮家庭案件的整體情況。丈夫的方案仍低於最終裁決,法院認為他未能證明妻子應予接受。

Q.本案最後由誰支付訟費?
A.

丈夫要求更改原先各自承擔訟費的命令,但申請被駁回。法院命丈夫支付該訟費申請的訟費;如未能協議,則由法院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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