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令下機票費用如何計算及能否追討?
WGL 訴 ASB HCMP48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WGL v ASB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朱珮瑩法官 (Hon B Chu J)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名未成年人 ILB 的撫養權及財務安排。父親 (Applicant) 曾就 ILB 的課外活動費用 (Extra-curricular activities expenses, ECA) 及過往支付的機票費用 (Airfares) 提出傳票,要求法庭調整每月支付的贍養費預算,並追討其聲稱多付的機票費用。父親認為母親 (Respondent) 提供的機票發票涉嫌造假,且認為根據過往命令,他僅需支付單程機票費用。母親則堅持其申索符合法庭命令,並反對父親的調整要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父親是否有權要求調整每月課外活動費用預算;(2) 父親是否能就過往支付的機票費用獲得退款,以及如何詮釋相關撫養令 (Custody Order) 中關於機票費用的條款。
判決理由
法庭裁定,父親未能證明課外活動費用預算需下調,且母親作為主要照顧者,最了解子女需求,應繼續負責相關開支。關於機票費用,法庭指出相關撫養令條款明確要求父親支付往返香港與探視地點的商務艙機票費用,而非僅限單程。父親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發票造假,且其對過往命令的詮釋前後矛盾。法庭強調,父親若對命令有異議,應在當時提出,而非事後追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法庭駁回父親的課外活動費用傳票及機票退款傳票,並下令父親須支付母親的訟費。此外,法庭行使酌情權,將本案餘下所有程序轉移至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處理,以確保案件由同一法官統一管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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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撫養令中規定的機票費用,父親是否只需支付單程?
法庭裁定,根據本案的撫養令 (Custody Order),父親有責任支付往返香港與探視地點的商務艙機票費用,而非僅限單程。法庭駁回了父親關於僅需支付單程費用的主張。
Q.如果發票沒有詳細的航班日期,是否代表發票造假?
法庭認為,僅憑發票缺乏具體航班日期或票號,不足以證明發票造假。法庭指出,發票的目的僅在於顯示往返機票的價格,父親未能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造假指控。
Q.法庭為何將案件轉移至家事法庭?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持續撫養問題,由家事法庭 (Family Court) 統一管理能確保案件由同一法官處理,維持一致性,並能利用家事法庭的專業程序處理未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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