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訴 甘 CAMP86/2024
缺席家事審訊能否逾期上訴?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李 訴 甘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張澤祐、陳健強
案情摘要
本案源於雙方婚姻訴訟及附屬濟助程序。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於1998年2月在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一子一女,女方於2013年以分居兩年提出離婚呈請。男方自2020年起多次缺席聆訊,並未有持續更新聯絡地址或遵守提交財務資料的命令。原審法官於2023年11月作出附屬濟助命令。男方其後逾期申請上訴許可,並先後四次申請援引新證據,另申請暫緩執行收樓令。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男方逾期約20天申請上訴許可是否應獲延期;他缺席原審是否有合理原因及是否導致不公平審訊;擬議上訴是否具真實勝訴機會;新證據是否符合接納準則;以及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申請是否應撤銷。男方主張患病、封關及未收悉通知,並質疑婚姻年期、財產分配及其家庭債務;女方反對所有申請。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1)及63A(2)條,以及《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及2(4A)條,指出逾期申請須考慮延誤、理由、上訴成功機會及對對方的損害;延誤即使不長,仍須具備真實勝訴機會。男方未能以證據支持患病及不知悉聆訊日期的說法,且曾收取文件並可聯絡法院,故缺席屬其自身選擇。擬議理由只是重複原審已拒絕的事實爭議,未指出可干預酌情決定的原則性錯誤。四批新證據亦未證明無法及時取得,或對結果具有重要影響,故不符合《Ladd v Marshall》準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區域法院條例》第63(1)及63A(2)條、《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及2(4A)條規管上訴許可及期限。李智慧及昆士蘭保險(香港)有限公司 [2021] HKCA 984 說明上訴須指出原審錯誤;譚及黃 [2019] HKCA 786 闡明干預酌情決定的門檻;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涉及婚姻財產平均分割;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確立新證據三項條件。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男方逾期上訴許可申請,撤銷上訴許可傳票及前三張新證據傳票,剔除第四張新證據傳票,並撤銷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申請。男方須支付女方相關訟費,其中上訴許可傳票為港幣60,000元,第一及第二張新證據傳票合計港幣70,00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上訴並非重新審訊,申請人須具體指出原審法律或原則性錯誤。反覆提交與爭議相關性不足、且未遵守指示的新證據,可能被視為濫用司法程序。法院並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拒絕重新進行口頭聆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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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缺席家事法庭審訊後還能否申請上訴?
可以申請,但須解釋缺席原因並證明上訴具真實勝訴機會。法院不接納男方的患病及不知悉通知說法,認為他曾有公平機會出席,最終拒絕逾期上訴許可。
Q.上訴時可否加入審訊前已有的新證據?
只有在合理努力下無法於原審取得、對結果有重要影響且表面上可信,才可能接納。男方未能解釋延遲提交原因,部分材料亦不具重要性,法院因此撤銷前三張新證據傳票。
Q.婚姻財產是否必然平均分配?
平均分配是通常原則,但明顯及充分的特殊理由可支持偏離。法院認為原審根據現有證據認定婚姻持續十三年及雙方貢獻相若,沒有原則性錯誤,故不准男方就財產分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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