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81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KNM v. HTF

HCMP288/2011Hartmann and Fok JJA6/9/2011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婚姻附屬濟助 (ancillary financial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於2010年9月24日作出附屬濟助命令,但拒絕了申請人(前妻)將某些資產和款項加回家庭資產池的申請。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質疑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在多項事實認定上犯錯,包括對被告(前夫)及其父母(第一及第二介入方)之間「虛假安排」的性質、每月付款的真實性、以及被告在多處物業中的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 的判斷。

LKW v. DD

FACV16/2008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Hartmann NPJ and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NPJ11/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索。原審法官裁定雙方婚姻歷時七年,屬「非長久婚姻」,並認定雙方對家庭作出平等貢獻。法官在考慮雙方財政狀況後,將丈夫的資產總額定為465萬港元,並判令其支付三分之一(即155萬港元)予妻子。妻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將資產總額調整為約536萬港元,並根據英國案例確立的「平等分享原則 (equal sharing principle)」,判令妻子獲得一半資產(即約268萬港元)。丈夫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LKW 訴 DD

FACV16/2008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12/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訴訟 (ancillary relief proceedings)。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丈夫總資產為港幣4,650,000元,判給妻子三分之一,即港幣1,550,000元。妻子不服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將共同資產修訂為港幣5,365,000元,並引用英國上議院的判例,判給妻子一半,即港幣2,682,500元。丈夫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在婚姻解除時和之後作出經濟給養命令的正確做法。

PW v. PPTW

CACV224/2013Lam VP, Kwan and Chu JJA6/11/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Costs

本案源於一宗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在評估丈夫(上訴人)的資產時,將其在Welton USA的權益按持續經營 (going concern) 基礎估值為590萬美元。原審法官將資產按55:45的比例分配予丈夫和妻子(呈請人)。丈夫不滿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前,丈夫試圖引入新證據,即Welton USA已決定清盤,其權益估值應為約497萬美元,而非原審法官所採納的持續經營估值。

HJFG v. KCY

CACV127/2011Cheung JA and Hartmann JA27/10/2011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巨額」離婚案件中的臨時贍養費上訴。丈夫(上訴人)與妻子(答辯人)於1987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婚姻期間,雙方積累了巨額財富。2009年9月,丈夫提出離婚呈請,其後妻子以通姦為由提出反呈請,並於2010年7月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妻子申請臨時贍養費,理由是丈夫支付的金額遠低於她應得的合理數額,未能維持婚前生活水平。初審法官潘兆初法官裁定丈夫須每月支付200萬港元臨時贍養費,並可選擇支付一筆過3,600萬港元款項以替代每月支付。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PW v. PPTW

CACV224/2013Lam VP, Kwan and Chu JJA11/3/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與妻子於1996年結婚,婚姻持續14年,育有兩子。丈夫在婚前已累積大量資產,包括Welton USA的股份和柴灣物業 (Chaiwan Property)。婚姻期間,丈夫的Welton USA分派的款項(約1.5億港元)用於償還柴灣物業的按揭貸款,並彌補Welton Electronics的虧損,以及支付家庭開支。妻子在婚姻期間為全職家庭主婦。原審法官裁定雙方總資產約2.92億港元,並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130,318,980港元的一次性付款,並將總資產按45%(妻子)和55%(丈夫)的比例分配。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分配資產時,錯誤地將婚前資產納入均等分配原則 (sharing principle) 的考量。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47/2014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61/2014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ZJW v. SY

CACV10/2017Lam VP and Kwan JA11/6/2017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離婚呈請。妻子(呈請人)在香港提交離婚呈請,但原審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對此案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呈請。妻子獲准上訴。丈夫(答辯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妻子為上訴支付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妻子並非香港常居居民,且可能經濟拮据,在香港境外執行訟費命令將面臨困難和額外開支。妻子反駁指,家庭大部分資產由丈夫控制,且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離婚時資產原則上應均等分配,她應得的份額足以支付任何訟費命令。

Z v. X

CACV252/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1/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Z v. X

CACV166/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ZJW v. SY

CACV10/2017Yuen, Kwan and Poon JJA30/11/2017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2年在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一子。他們在深圳定居,丈夫在當地經營公司,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2009年,丈夫獲香港上市公司委任為執行董事,並根據「內地人才及專業人士入境計劃」取得工作許可,全家獲發香港身份證。2014年5月,丈夫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訴訟,妻子隨後遷出婚姻居所。2015年6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指丈夫與香港有實質聯繫,香港法院應有司法管轄權。丈夫否認此點,並申請駁回呈請或擱置訴訟。

L v. C

CACV181/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L v. C

CACV169/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L v. C

CACV182/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R v. Y

CACV193/2010Rogers VP, Cheung JA and Bharwaney J21/10/2010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一名8歲女兒AK及一名6歲兒子K)的撫養權爭議。原審法庭於2010年6月8日判決將兩名子女的單獨撫養權、管養權及照顧權判給父親(申請人),並附帶一些不尋常的命令,例如父親須承諾在兩個月內搬家至中環,並盡力每週至少三天在下午6時前回家。母親(答辯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兒子K患有自閉症,需要大量照顧,其治療方案由父親研究並實施。父母雙方均有酗酒問題,且曾有肢體衝突,警方曾多次介入。原審法官認為母親是稱職的母親,但仍將撫養權判給父親,理由是若判給母親,子女將無法與父親及祖父母建立關係。

ZJ v. XWN

CAMP67/2018Lam VP and B Chu J24/7/2018[2018] HKCA 436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名母親(申請人)就家事法庭(FCMC 16899/2014)的一項命令申請上訴許可,該命令允許父親(答辯人)將他們現年6歲的兒子永久移居香港管轄範圍外至澳洲。家事法庭法官於2017年7月21日作出該命令,並於2018年5月4日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引入新證據的申請。兒子已於2017年9月1日移居澳洲。母親聲稱父親阻撓她探視兒子,並質疑父親移居澳洲的動機。

M v. E

CACV75/2015Lam VP, Cheung and Barma JJA11/5/2015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國際兒童拐帶案件。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育有兩名子女,其慣常居所為巴西聖保羅。2014年7月1日,父親在未經母親同意下將子女從巴西帶到香港。母親透過巴西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尋求協助,要求將子女送回巴西。香港中央主管機關代表母親展開法律程序,原審法官裁定母親勝訴,命令將子女送回巴西。父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TCH 訴 TYL

HCMP1595/2011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0/2011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於2009年申請離婚,結束24年婚姻。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幼女當時14歲。2010年3月,法庭頒布同意命令,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及幼女臨時贍養費共$14,500。同年5月,雙方再次同意,男方將婚姻居所轉予女方,女方則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轉予男方,男方並同意每月支付女方及幼女贍養費共$15,000。2010年8月頒布絕對離婚命令後,雙方完成資產轉移。然而,男方於9月將大部分公司股份以$1轉予其新女友(後來的妻子),並在10月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要求將給予女方的贍養費減至$3,500。女方反對並反申請增加贍養費。區域法院拒絕了雙方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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