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104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KNM v. HTF

HCMP288/2011Hartmann and Fok JJA6/9/2011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婚姻附屬濟助 (ancillary financial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於2010年9月24日作出附屬濟助命令,但拒絕了申請人(前妻)將某些資產和款項加回家庭資產池的申請。申請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leave to appeal),質疑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在多項事實認定上犯錯,包括對被告(前夫)及其父母(第一及第二介入方)之間「虛假安排」的性質、每月付款的真實性、以及被告在多處物業中的實益權益 (beneficial interest) 的判斷。

LKW 訴 DD

FACV16/2008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夏正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12/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訴訟 (ancillary relief proceedings)。原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裁定丈夫總資產為港幣4,650,000元,判給妻子三分之一,即港幣1,550,000元。妻子不服上訴至上訴法庭,上訴法庭將共同資產修訂為港幣5,365,000元,並引用英國上議院的判例,判給妻子一半,即港幣2,682,500元。丈夫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爭議在婚姻解除時和之後作出經濟給養命令的正確做法。

LKW v. DD

FACV16/2008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Hartmann NPJ and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NPJ11/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索。原審法官裁定雙方婚姻歷時七年,屬「非長久婚姻」,並認定雙方對家庭作出平等貢獻。法官在考慮雙方財政狀況後,將丈夫的資產總額定為465萬港元,並判令其支付三分之一(即155萬港元)予妻子。妻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將資產總額調整為約536萬港元,並根據英國案例確立的「平等分享原則 (equal sharing principle)」,判令妻子獲得一半資產(即約268萬港元)。丈夫隨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PW v. PPTW

CACV224/2013Lam VP, Kwan and Chu JJA6/11/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Costs

本案源於一宗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案件。原審法官在評估丈夫(上訴人)的資產時,將其在Welton USA的權益按持續經營 (going concern) 基礎估值為590萬美元。原審法官將資產按55:45的比例分配予丈夫和妻子(呈請人)。丈夫不滿判決,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前,丈夫試圖引入新證據,即Welton USA已決定清盤,其權益估值應為約497萬美元,而非原審法官所採納的持續經營估值。

ZJW v. SY

CACV10/2017Lam VP and Kwan JA11/6/2017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離婚呈請。妻子(呈請人)在香港提交離婚呈請,但原審法官裁定香港法院對此案沒有司法管轄權,因此駁回呈請。妻子獲准上訴。丈夫(答辯人)隨後向上訴法庭申請要求妻子為上訴支付訟費保證金 (security for costs),理由是妻子並非香港常居居民,且可能經濟拮据,在香港境外執行訟費命令將面臨困難和額外開支。妻子反駁指,家庭大部分資產由丈夫控制,且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離婚時資產原則上應均等分配,她應得的份額足以支付任何訟費命令。

HJFG v. KCY

CACV127/2011Cheung JA and Hartmann JA27/10/2011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巨額」離婚案件中的臨時贍養費上訴。丈夫(上訴人)與妻子(答辯人)於1987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婚姻期間,雙方積累了巨額財富。2009年9月,丈夫提出離婚呈請,其後妻子以通姦為由提出反呈請,並於2010年7月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妻子申請臨時贍養費,理由是丈夫支付的金額遠低於她應得的合理數額,未能維持婚前生活水平。初審法官潘兆初法官裁定丈夫須每月支付200萬港元臨時贍養費,並可選擇支付一筆過3,600萬港元款項以替代每月支付。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ZJW v. SY

CACV10/2017Yuen, Kwan and Poon JJA30/11/2017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上訴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2年在中國內地結婚,育有一子。他們在深圳定居,丈夫在當地經營公司,妻子為全職家庭主婦。2009年,丈夫獲香港上市公司委任為執行董事,並根據「內地人才及專業人士入境計劃」取得工作許可,全家獲發香港身份證。2014年5月,丈夫在香港高等法院展開訴訟,妻子隨後遷出婚姻居所。2015年6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指丈夫與香港有實質聯繫,香港法院應有司法管轄權。丈夫否認此點,並申請駁回呈請或擱置訴訟。

PW v. PPTW

CACV224/2013Lam VP, Kwan and Chu JJA11/3/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與妻子於1996年結婚,婚姻持續14年,育有兩子。丈夫在婚前已累積大量資產,包括Welton USA的股份和柴灣物業 (Chaiwan Property)。婚姻期間,丈夫的Welton USA分派的款項(約1.5億港元)用於償還柴灣物業的按揭貸款,並彌補Welton Electronics的虧損,以及支付家庭開支。妻子在婚姻期間為全職家庭主婦。原審法官裁定雙方總資產約2.92億港元,並命令丈夫向妻子支付130,318,980港元的一次性付款,並將總資產按45%(妻子)和55%(丈夫)的比例分配。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要爭議點在於原審法官在分配資產時,錯誤地將婚前資產納入均等分配原則 (sharing principle) 的考量。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47/2014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61/2014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Z v. X

CACV252/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0/12/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為一宗涉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的離婚訴訟上訴。原審法官 Saunders J 曾就資產披露及所有權問題進行了16天的審訊,並裁定丈夫及介入方 (intervening party) 須支付妻子的全部訟費。隨後,妻子申請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以防止資產轉移,但被 Saunders J 撤銷,並下令各方自行承擔該禁制令申請的訟費。各方就上述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1/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0/12/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為一宗涉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的離婚訴訟上訴。原審法官 Saunders J 曾就資產披露及所有權問題進行了16天的審訊,並裁定丈夫及介入方 (intervening party) 須支付妻子的全部訟費。隨後,妻子申請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以防止資產轉移,但被 Saunders J 撤銷,並下令各方自行承擔該禁制令申請的訟費。各方就上述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Z v. X

CACV166/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0/12/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為一宗涉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的離婚訴訟上訴。原審法官 Saunders J 曾就資產披露及所有權問題進行了16天的審訊,並裁定丈夫及介入方 (intervening party) 須支付妻子的全部訟費。隨後,妻子申請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以防止資產轉移,但被 Saunders J 撤銷,並下令各方自行承擔該禁制令申請的訟費。各方就上述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1/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2/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1/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原審判決後,妻子(Z)提出上訴,丈夫(X)及介入方(C)則提出交叉上訴(cross appeal)。此外,丈夫及介入方亦針對原訟法庭法官 Saunders J 就妻子在審訊後申請凍結資產令(Mareva injunction)的訟費決定,分別提出上訴。

Z v. X

CACV166/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原審判決後,妻子(Z)提出上訴,丈夫(X)及介入方(C)則提出交叉上訴(cross appeal)。此外,丈夫及介入方亦針對原訟法庭法官 Saunders J 就妻子在審訊後申請凍結資產令(Mareva injunction)的訟費決定,分別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2/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原審判決後,妻子(Z)提出上訴,丈夫(X)及介入方(C)則提出交叉上訴(cross appeal)。此外,丈夫及介入方亦針對原訟法庭法官 Saunders J 就妻子在審訊後申請凍結資產令(Mareva injunction)的訟費決定,分別提出上訴。

Z v. X

CACV166/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L v. C

CACV181/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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