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資產分配是否應平等劃分?

Z 訴 X CACV166/2011

上訴部分得直
法庭裁定資產應平等分配,並准許扣除已付的代通知金。
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合併案件:CACV252/2011CACV166/2011CACV251/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Z v X (Intervening Party: C)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張澤祐上訴庭法官 (Hon Cheung JA)、袁家寧上訴庭法官 (Hon Yuen JA)、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Hon Chu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21年半的婚姻。妻子(原訴人)與丈夫(答辯人)於1982年結婚,育有一名成年兒子。丈夫與介入人(同居伴侶)於1994年開始同居,並育有兩名子女。原審法官裁定丈夫為一家BVI公司(NAIGL)83.1%股份的實益擁有人,並將丈夫與妻子的資產總額定為3.62億港元,裁定丈夫佔55%,妻子佔45%。雙方及介入人均對資產分配及NAIGL股份所有權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婚姻持續時間的認定;(2) 涉案公司股份的實益擁有權歸屬;(3) 婚姻資產的估值(特別是上市公司NUIGL的估值);(4) 是否應偏離平等分配原則;以及(5) 丈夫已支付的代通知金(maintenance pending suit)是否應在最終判決中扣除。

判決理由

上訴庭確認婚姻持續時間為21年半,並維持原審關於丈夫為NAIGL股份實益擁有人的事實裁定。法庭引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強調婚姻資產應平等分配,除非有充分理由偏離。法庭認為,儘管丈夫在婚姻期間與他人同居,但婚姻關係直至2003年才終止。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在處理上市公司NUIGL估值時,應採用 EBITDA(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方法而非單日市場價格,並最終裁定應恢復平等分配原則,駁回了原審偏離平等分配的決定。

引用案例與條文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 Stack v. Dowden [2007] 2 AC 432; TL v ML [2006] 1 FLR 1263; NG v. SG [2012] 1 FLR 1211; Rossi v. Rossi [2007] 1 FLR 790.

裁決與命令

妻子的上訴部分獲准,資產分配恢復平等(50/50),並調整了NUIGL的估值。丈夫的上訴部分獲准,允許從判決金額中扣除已支付的1,240萬港元代通知金。介入人的上訴被駁回。雙方須在14天內提交草擬命令及訟費陳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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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時,如果丈夫有婚外情,資產分配會否受影響?
A.

法庭指出,除非丈夫的行為對資產價值造成直接影響,否則不應在資產分配中考慮其婚外情行為。本案中,法庭裁定丈夫的婚外情不影響資產分配比例,應維持平等分配。

Q.婚姻期間長期分居,離婚時資產是否仍需平等分配?
A.

是的。法庭認為,即使雙方長期分居,只要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在,且雙方選擇了該種生活方式,資產仍應按平等分配原則處理,除非有特殊理由偏離。

Q.離婚前丈夫支付的代通知金,在最終判決時可以扣除嗎?
A.

可以。上訴庭在本案中裁定,丈夫在訴訟期間支付的代通知金(maintenance pending suit)應在最終的整筆款項(lump sum)判決中扣除,以確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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