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資產分配協議的效力?

L v C CACV169/2006

上訴得直
上訴庭:原審錯判,妻須付夫款。
上訴法庭(民事)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合併案件:CACV181/2006CACV169/2006CACV182/200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 v C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司徒敬常任法官、袁家寧上訴法官、夏正民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有三:(1) 原審法官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是否錯誤地審視了雙方資產分配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據此調整了剩餘資產的分配?上訴方認為協議應被視為最終且不可推翻。(2) 妻子嚴重未披露資產,原審法官對此作出的調整是否足夠?(3) 原審法官認定婚姻為重婚是否正確?如果正確,重婚是否應導致妻子喪失或減少獲得附屬濟助的權利?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裁定,原審法官在處理附屬濟助時,錯誤地審視了雙方資產分配協議的「內在公平性」。法庭強調,當事人自由簽訂的協議,除非存在不公平或不合情理的情況,或協議後出現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導致明顯不公,否則法院應予尊重。本案中,雙方均為精明的商人,在法律諮詢下簽訂協議,且無證據顯示存在脅迫、判斷受損或事實誤解。協議旨在實現「徹底了斷」(clean break),並包含「等值補償金」(equalisation money) 以達致資產均等。因此,協議資產不應重新納入附屬濟助的資產池中進行重新分配。對於重婚問題,法庭認為原審法官的認定是正確的,但重婚本身不應自動剝奪或減少附屬濟助,而應作為整體情況的一部分予以考慮。本案中,丈夫知悉妻子過往關係,且婚姻關係已久,重婚對附屬濟助的影響微乎其微。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個案例,確立了處理婚姻資產分配協議的原則:

  • Edgar v Edgar [1980] 3 All ER 887:強調經妥善及公平協商並獲法律意見的正式協議,除非有充分理由證明會造成不公,否則不應推翻。
  • Miglin v Miglin (2004) 224 DLR (4th) 193:指出協議應被推定為最終決定,除非申請方能證明協議未能實質符合法例的整體目標。
  • Whiston v Whiston [1995] Fam 198 及 Rampal v Rampal (No 2) [2001] 2 FLR 1179:討論了重婚對附屬濟助權利的影響,認為重婚不應自動剝奪權利,而應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其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裁定丈夫的上訴得直,撤銷原審法官命令丈夫向妻子轉讓物業及支付11,018,799港元的命令。取而代之,法庭命令妻子向丈夫支付一筆過款項10,133,799港元。妻子的交叉上訴(要求分享利潤)及就重婚判決的上訴均被駁回。關於訟費,原審法庭的訟費命令被撤銷,上訴法庭命令原審訟費不作任何命令,丈夫上訴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但妻子須支付丈夫就其交叉上訴及重婚上訴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了香港法院在處理離婚附屬濟助申請時,對當事人之間資產分配協議的尊重。它明確指出,除非存在不公平或不合情理的因素,或協議後出現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否則法院不應輕易干預協議。判決還澄清了重婚對附屬濟助權利的影響,強調重婚本身不應自動剝奪權利,而應作為整體情況的一部分予以考慮,特別是當另一方知情且婚姻關係已久時。此外,判決批評了專家證人未能提供公正協助,以及當事人未充分披露資產的行為,並強調了這些行為對訴訟程序的負面影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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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離婚時簽署的資產分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A.

法院通常會尊重離婚當事人自由簽訂的資產分配協議,除非存在不公平、不合情理的情況,或協議後出現不可預見的重大變化導致明顯不公。

Q.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犯了重婚罪,是否會影響其獲得附屬濟助的權利?
A.

重婚本身不應自動剝奪或減少獲得附屬濟助的權利。法院會將重婚行為作為整體情況的一部分予以考慮,評估其嚴重性及對另一方的影響。

Q.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未充分披露資產會有什麼後果?
A.

當事人未充分披露資產可能導致法院作出不利推論,並可能因此承擔訟費。若情況嚴重,甚至可能涉及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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