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擄拐兒童監護權認定?

M 訴 E CACV75/2015

上訴駁回
父親的上訴被駁回,子女須返回巴西。
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Cheung and Barma JJA11/5/2015
報導引用[2024] 5 HKLRD 6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M v E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林文瀚副庭長、張澤祐上訴法官、鮑馬漢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宗國際兒童拐帶案件。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育有兩名子女,其慣常居所為巴西聖保羅。2014年7月1日,父親在未經母親同意下將子女從巴西帶到香港。母親透過巴西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尋求協助,要求將子女送回巴西。香港中央主管機關代表母親展開法律程序,原審法官裁定母親勝訴,命令將子女送回巴西。父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

  1. 父親將子女從巴西帶到香港是否構成《公約》下的「不法帶走」?這取決於母親在子女被帶走時是否擁有監護權 (rights of custody)。
  2. 母親是否已默許 (acquiesced) 子女被帶走或扣留,從而喪失要求子女返還的權利?
  3. 將子女送回巴西是否會使他們面臨《公約》第13(b)條所指的嚴重身心傷害或處於不可容忍的境地?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維持原審法官的裁決,認為母親在子女被帶走時擁有監護權,且父親的行為構成不法帶走。法庭分析了巴西法律專家意見和巴西中央主管機關的聲明,認為即使一方擁有單獨監護權,另一方仍可能擁有決定子女慣常居所變更的權利,這在《公約》意義上構成監護權。法庭亦考慮了雙方達成的同意令 (Consent Order) 內容,認為其結構和語境表明母親擁有監護權。關於默許,法庭認為默許是受害父母的實際主觀意圖問題,客觀證據並未顯示母親已默許。關於嚴重風險,法庭認為父親未能證明將子女送回巴西會導致嚴重身心傷害或不可容忍的境地,且巴西法院可採取保護措施。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案例,包括:

  • In re K [2014] AC 1401:強調《公約》中「監護權」的自主意義,以及否決權 (right to veto) 可構成監護權。
  • In re E (Children) (Abduction: Custody Appeal) [2012] 1 AC 144:闡述《公約》的目標是確保兒童迅速返回慣常居所,並對第13(b)條的「嚴重風險」例外情況進行了詳細分析。
  • In re H. (Minors) (Abduction: Custody Rights) [1991] 2 AC 476 及 In re H. and others (Minors) (Abduction: Acquiescence) [1998] AC 72:確立了不法扣留的原則,並指出默許是受害父母的實際主觀意圖問題。
  • C. v C. (Abduction: Rights of Custody) [1989] 1 WLR 654:定義了《公約》中「監護權」的廣泛意義,包括決定兒童居住地的權利。
  • Sirius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Co (Publ) v FAI General Insurance Ltd [2004] 1 WLR 3251:關於同意令的解釋應遵循商業文書的客觀解釋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駁回父親的上訴,維持原審法官要求將子女送回巴西的命令。父親須支付母親的訴訟費用,並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母親的訟費。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核心原則,即迅速將被不法帶走或扣留的兒童送回其慣常居所。判決強調了《公約》中「監護權」的自主解釋,即使在單獨監護權的情況下,另一方父母仍可能擁有決定子女居住地變更的權利,這足以構成《公約》意義上的監護權。此外,判決也詳細闡述了默許和嚴重風險這兩個例外情況的嚴格證明標準,並指出法院在評估外國法律專家意見時,不應盲目接受,而應考慮所有可用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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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母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下帶走子女,是否構成不法帶走?
A.

根據《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若父母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下,將子女從其慣常居所帶走,且另一方擁有監護權 (rights of custody),則構成不法帶走。本案中,法庭裁定父親的行為屬不法帶走。

Q.即使一方擁有單獨監護權,另一方是否仍可擁有決定子女居住地的權利?
A.

是的。法庭指出,即使一方擁有單獨監護權,另一方父母仍可能擁有決定子女慣常居所變更的權利,這在《公約》意義上構成監護權。本案中,法庭認為母親擁有此權利。

Q.受害父母何時會被視為默許子女被不法帶走或扣留?
A.

默許是受害父母實際主觀意圖的問題,而非外界對其意圖的看法。除非其言行明確顯示已放棄要求子女返還的權利,否則不會被視為默許。本案中,法庭認為母親並未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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