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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29 宗 家事法 範疇嘅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TPL v. WYY formerly known as WYY

CACV61/2014上訴法庭(民事)Cheung, Yuen and Chu JJA14/12/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子女的訟費上訴。母親(呈請人)與父親(答辯人)育有一子一女。母親在2010年11月提出離婚訴訟(第一宗訴訟),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反對。2011年9月,法院批准母親基於分居一年並獲同意而提出新的離婚訴訟(第二宗訴訟),第一宗訴訟的訟費則予以保留。在第二宗訴訟中,母親再次要求獨自管養及照顧子女,父親則要求共同管養及照顧子女。在管養權聆訊中,父親未有披露其女友懷孕並將與其嬰兒一同入住婚姻居所的事實,法官對此表示嚴厲批評。

WLK v. TMC

FACV21/2009終審法院(民事)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Hartmann NPJ and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NPJ11/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上訴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於1997年在拉斯維加斯結婚,婚姻持續約31個月,於2000年分居。雙方在1985年相識,並在婚前有過一段關係,包括在英國同居。妻子聲稱為了丈夫的意願放棄成為演奏鋼琴家的抱負。原審法庭裁定丈夫的淨資產為3,580萬港元,妻子為150萬港元,並判給妻子920萬港元。上訴法庭將丈夫的淨資產上調至9,500萬港元,並將判給妻子的金額增至3,750萬港元。終審法院需審視下級法院對資產評估、婚前關係的考量、補償原則及貢獻原則的應用是否恰當。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3/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2/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1/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0/2013上訴法庭(民事)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CMJ v. SSM (formerly known as SKL)

HCMP2059/2015高等法院(雜項)Lam VP and Hon Poon JA1/12/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源於父親(申請人)就原審法庭就子女贍養費(financial provisions)所作的命令,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原審法官於2015年6月5日頒令,要求父親將「One Silver Sea Property」物業信託予子女及其主要照顧者(母親),直至子女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並須支付子女過去的開支及每月贍養費和照顧者津貼。父親不服,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並試圖提出新的上訴理據,包括有關印花稅(stamp duty)的影響。

LEUNG SAI LUN ROBERT AND OTHERS v. LEUNG MAY LING AND OTHERS

FACV5/1998終審法院(民事)Court: Chief Justice Li, Mr Justice Litton PJ, Mr Justice Ching PJ, Mr Justice Bokhary PJ and Sir Anthony Mason NPJ28/1/1999
Civil LawProbate and Succession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名已故男士的遺囑效力。該男士於1966年2月28日與第一答辯人根據中國傳統習俗結婚。1967年7月27日,他訂立了一份遺囑,將所有遺產留給他與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四名子女(即本案被告)。1985年6月18日,該男士與第一答辯人在婚姻登記處再次結婚,這次是根據《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1章)的規定。該男士於1996年3月21日去世,沒有訂立新的遺囑。本案的爭議點在於,1985年的登記結婚是否根據《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13(1)條的規定,導致1967年遺囑自動撤銷。

AVT then known as MAM v. VNT

CACV234/2014上訴法庭(民事)Lam VP and Cheung JA and Poon J2/7/2015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年輕夫婦的離婚財務安排,婚姻為期約三年七個月,且無子女。妻子在婚後未曾工作。丈夫擁有一家家族公司30%的股份,該公司主要經營手錶業務,其主要資產為非婚姻資產。離婚後,妻子申請財務供養 (financial provision)。原審法庭裁定妻子應獲945萬港元,包括720萬港元用於購買物業及225萬港元作為三年期生活費。丈夫不服上訴,質疑公司估值、妻子每月開支計算及購房款項的合理性。

CCMJ v. SSM formerly known as SKL

FCMP67/2010家事法庭(雜項)His Honour Judge G. Own9/2/2023[2023] HKFC 31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關於子女贍養費及照顧者津貼的變更申請。申請人(父親,F)與答辯人(母親,M)育有一名子女(N),N現年14歲。此前,法院於2015年6月5日頒布了一項財務規定判決(「2015年判決」),命令父親每月支付子女贍養費港幣13,726元及母親照顧者津貼港幣10,000元。自2020年11月起,父親拖欠贍養費及津貼。母親於2022年7月提出申請,要求上調子女贍養費及照顧者津貼,理由是N的住宿安排因父親未能支付按揭貸款導致物業被收回而改變,以及生活費用增加。父親曾提出下調贍養費的申請,但未有及時跟進,且未能按時提交財務披露文件(表格E)。

L v. C

FCMC5952/2012家事法庭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10/9/2017
Civil LawFamily LawEmployment and Labour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夫婦的附屬濟助事宜。雙方於2000年開始同居,2006年結婚,並於2012年離婚。婚姻期間育有一子,但丈夫於2013年發現兒子並非其親生。2012年,雙方曾簽訂同意命令 (consent order)處理撫養權及附屬濟助,包括丈夫須支付妻子每年1港元的象徵式贍養費,並就兩項物業(深圳物業及香港物業)作出承諾。然而,丈夫在發現兒子非親生後,成功申請解除其在同意命令下的承諾。本案審理深圳物業和香港物業的分配、妻子要求增加贍養費的申請,以及妻子要求兒子贍養費的申請。

WHWV v. WECH

CACV547/2020上訴法庭(民事)Kwan VP and Yuen JA5/10/2020[2020] HKCA 839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WHWV v. WECH

CAMP28/2020上訴法庭(民事)Kwan VP and Yuen JA5/10/2020[2020] HKCA 839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NPYJ v. SMRC

FCMC9098/2018家事法庭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 (paper disposal)9/3/2021[2021] HKFC 47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為一宗婚姻訴訟,涉及原告NPYJ與被告SMRC。判決書中並未詳細闡述具體事實背景,但從更正通知 (corrigendum) 可知,判決書第57段第3行原有的「精神科醫生 (psychiatrist)」一詞被更正為「臨床心理學家 (clinical psychologist)」。這暗示案件可能涉及心理健康評估或相關專業意見,但具體爭議點未在更正通知中說明。

L v.C

FCMC5952/2012家事法庭Deputy District Judge Grace Chan2/7/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

本案申請人為丈夫,他申請解除在2012年7月25日同意命令中就兩處物業(深圳物業及香港物業)所作出的承諾 (undertakings)。夫妻雙方於2006年結婚,育有一子,現年6歲。丈夫於2011年10月被妻子發現有外遇,關係惡化。2012年4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7月25日頒布暫准判令,並於10月6日絕對化。丈夫聲稱其承諾是在錯誤相信兒子是其親生骨肉,且自己是婚姻過錯方的情況下作出的。妻子則反駁稱丈夫一直知悉她於2007年末曾與陌生男子發生關係,並知悉兒子可能非其親生,且承諾是因丈夫知道物業由她獨資供款而作出。

LCC v. LTLA

CACV281/2022上訴法庭(民事)Chu VP and Au JA and B Chu J29/4/2024[2024] HKCA 406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源於一宗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案件的上訴。原審法庭於2022年6月24日頒布判決,命令丈夫(H)向妻子(W)支付2.9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H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獲上訴法庭批准暫緩執行命令。H與W於1984年在台灣結婚,育有一女一子。H於1975年接管其父的兩家公司,並於1999年開展餐飲業務。W婚後為全職家庭主婦。雙方於2014年分居,W於2017年提出離婚呈請,並於同年獲頒暫准離婚令 (Decree Nisi)。雙方在附屬濟助審訊中,主要爭議點包括某些資產是否應計入婚姻資產、H的賭博損失是否應加回婚姻資產池,以及W是否應分擔H在分居後從公司借貸的款項。

BC v. MSH also known as H, MSO AND OTHERS

FCMC13741/2019家事法庭Her Honour Judge Grace Chan29/2/2024[2024] HKFC 23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Costs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訴訟的訟費裁決。原告妻子與第一答辯人丈夫於2008年結婚,育有三名子女,並於2018年分居。在附屬濟助聆訊中,丈夫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第17條申請撤銷妻子轉移給其父母(第三及第四答辯人)的款項。丈夫指控妻子轉移約549萬港元,意圖剝奪其分產權。妻子最初否認,但其父在庭上作供時表示會歸還部分款項後,妻子同意將該筆款項計入其資產。此外,丈夫在披露其加密貨幣投資方面存在嚴重延誤和不完整。法庭已就附屬濟助事項作出判決,現需處理訟費問題。

黃 對 林

FCMC16387/2012家事法庭區域法院法官黃禮榮17/7/2025[2025] HKFC 127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Family Law

本案呈請人(妻子)與答辯人(丈夫)於1990年結婚,育有四名成年子女。呈請人於2012年以分居為由呈請離婚。法庭於2013年頒下暫准離婚令,並於2021年頒下最終離婚令。雙方的附屬濟助訴訟長達七年,區域法院於2019年頒令出售答辯人控制的18個香港物業並攤分予雙方。答辯人對此判決不滿,多次申請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但均被駁回。由於答辯人持續不合作並濫用司法程序,呈請人於2025年1月28日申請限制申請令 (restriction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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