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81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Y v. P

CACV140/2009Rogers VP and Le Pichon JA13/8/2009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子女管養權 (custody) 及探視權 (access) 的上訴。申請人 (母親) 和答辯人 (父親) 育有一名女兒E,現年11歲。雙方於1994年結婚,E於1998年出生。婚姻於2005年因答辯人出軌而破裂。自此,雙方在溝通上出現嚴重問題,尤其是在女兒的教育和日常安排上。原審法庭判決雙方共同管養女兒,並將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判給申請人,同時設定了答辯人的探視時間表。申請人對共同管養權的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應判予她單獨管養權,並調整探視安排。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2/2013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1/2013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0/2013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CWG v. MH AND OTHERS

CACV83/2013Yuen, Barma and McWalters JJA29/6/2016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根據《婚姻訴訟及財產條例》第IIA部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前夫(申請人)與前妻(第一答辯人)於1989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前妻於2009年首次提出離婚呈請,前夫則於2010年在泰國取得離婚判令。前妻隨後根據第IIA部申請財務濟助。原審法官裁定婚姻於2009年結束,並命令前夫支付前妻1.2億港元的一次性付款。前夫否認擁有任何資產,聲稱所有資產均屬於其母親(第二答辯人)。原審法官發現前夫對離岸公司及其他資產擁有實益權益,並駁回了前夫關於婚姻於2004年結束的論點。本上訴涉及前夫對原審判決的多項爭議。

T, L v. S, N

CACV196/2009Cheung, Hartmann and Kwan JJA18/10/2010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Costs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上訴。丈夫與妻子於2001年在香港結婚,育有一女。婚姻持續約五年。妻子在婚前及婚後初期曾擔任高級管理職位,後為照顧家庭而辭職。丈夫則擁有一間貿易公司O Ltd.的50%股份。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在法律費用上花費巨大。原審法官在附屬濟助申請中,對丈夫公司O Ltd.的價值、資產分配及贍養費等問題作出了裁決。妻子不滿原審裁決,特別是關於特拉維夫物業的處理、O Ltd.的估值及資產分配、以及訟費命令,遂提出上訴。

WLK v. TMC

FACV21/2009Court : Mr Justice Bokhary PJ, Mr Justice Chan PJ, Mr Justice Ribeiro PJ, Mr Justice Hartmann NPJ and Lord Neuberger of Abbotsbury NPJ11/11/2010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上訴人(丈夫)與答辯人(妻子)於1997年在拉斯維加斯結婚,婚姻持續約31個月,於2000年分居。雙方在1985年相識,並在婚前有過一段關係,包括在英國同居。妻子聲稱為了丈夫的意願放棄成為演奏鋼琴家的抱負。原審法庭裁定丈夫的淨資產為3,580萬港元,妻子為150萬港元,並判給妻子920萬港元。上訴法庭將丈夫的淨資產上調至9,500萬港元,並將判給妻子的金額增至3,750萬港元。終審法院需審視下級法院對資產評估、婚前關係的考量、補償原則及貢獻原則的應用是否恰當。

KJ v. KMLM

HCMC4/2010To J20/5/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丈夫與其父親(介入人)在得知婚姻破裂後,合謀將丈夫持有的公司股份轉移至信託,並在訴訟中採取不合作態度,包括阻礙披露文件及虛構丈夫財政狀況。法庭早前已頒令丈夫支付一億三千萬港元的整筆款項 (lump sum),並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 (costs order nisi)。現各方就訟費基礎、分擔比例、利息及維持訴訟期間的贍養費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等事宜提出五項傳票申請。

C v. F

FCMC1701/2000H.H. Judge Bruno Chan21/9/2006
Civil LawFamily Law

本案涉及一宗長達約四十年的婚姻解體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申請。丈夫為印刷業商人,妻子為家庭主婦。雙方於1967年結婚,育有四名成年子女。丈夫在婚姻期間建立印刷集團,累積了相當財富。雙方於1997年分居,丈夫隨後與他人同居。妻子申請離婚及附屬濟助,雙方就資產分配及丈夫應支付的整筆款項 (lump sum) 存在重大分歧。

LWYA v. KYW

CACV152/2013Cheung, Yuen and Kwan JJA22/4/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妻子名下的2,000萬股 Nicegood Properties Limited (NPL) 股份屬於妻子個人所有,而非代其父親(介入人)持有。妻子與介入人對此裁決不服,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主張該股份價值超過100萬港元,符合「當然權利 (as of right)」上訴的門檻。

LWYA v. KYW

CACV151/2013Cheung, Yuen and Kwan JJA22/4/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妻子名下的2,000萬股 Nicegood Properties Limited (NPL) 股份屬於妻子個人所有,而非代其父親(介入人)持有。妻子與介入人對此裁決不服,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主張該股份價值超過100萬港元,符合「當然權利 (as of right)」上訴的門檻。

WHWV v. WECH

CACV547/2020Kwan VP and Yuen JA5/10/2020[2020] HKCA 839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WHWV v. WECH

CAMP28/2020Kwan VP and Yuen JA5/10/2020[2020] HKCA 839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丈夫(答辯人)與妻子(呈請人)於2010年結婚,並於2015年以妻子名義購入婚姻居所。雙方各出資500萬港元,妻子母親出資500萬港元(丈夫稱是贈予,妻子稱是貸款)。婚姻於2017年破裂,丈夫遷出。2019年9月,妻子提出離婚呈請。同年10月,丈夫申請附屬濟助,要求將婚姻居所轉讓給他,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了附屬濟助通知書(AR notice)。妻子其後收到第三方以2,600萬港元購買該物業的要約,並向家事法庭申請撤銷該通知書,理由是擔心物業市場下跌會造成損失。家事法庭法官於2019年12月23日發出撤銷命令(Vacate Order),因丈夫未能在指定日期前提交承諾書。

Z v. X

CACV166/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0/12/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為一宗涉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的離婚訴訟上訴。原審法官 Saunders J 曾就資產披露及所有權問題進行了16天的審訊,並裁定丈夫及介入方 (intervening party) 須支付妻子的全部訟費。隨後,妻子申請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以防止資產轉移,但被 Saunders J 撤銷,並下令各方自行承擔該禁制令申請的訟費。各方就上述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2/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0/12/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為一宗涉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的離婚訴訟上訴。原審法官 Saunders J 曾就資產披露及所有權問題進行了16天的審訊,並裁定丈夫及介入方 (intervening party) 須支付妻子的全部訟費。隨後,妻子申請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以防止資產轉移,但被 Saunders J 撤銷,並下令各方自行承擔該禁制令申請的訟費。各方就上述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1/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0/12/2012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Appeal

本案為一宗涉及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的離婚訴訟上訴。原審法官 Saunders J 曾就資產披露及所有權問題進行了16天的審訊,並裁定丈夫及介入方 (intervening party) 須支付妻子的全部訟費。隨後,妻子申請禁制令 (Mareva injunction) 以防止資產轉移,但被 Saunders J 撤銷,並下令各方自行承擔該禁制令申請的訟費。各方就上述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Z v. X

CACV166/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原審判決後,妻子(Z)提出上訴,丈夫(X)及介入方(C)則提出交叉上訴(cross appeal)。此外,丈夫及介入方亦針對原訟法庭法官 Saunders J 就妻子在審訊後申請凍結資產令(Mareva injunction)的訟費決定,分別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2/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原審判決後,妻子(Z)提出上訴,丈夫(X)及介入方(C)則提出交叉上訴(cross appeal)。此外,丈夫及介入方亦針對原訟法庭法官 Saunders J 就妻子在審訊後申請凍結資產令(Mareva injunction)的訟費決定,分別提出上訴。

Z v. X

CACV251/2011Cheung, Yuen and Chu JJA12/11/2012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osts

本案涉及一宗婚姻訴訟的上訴程序。原審判決後,妻子(Z)提出上訴,丈夫(X)及介入方(C)則提出交叉上訴(cross appeal)。此外,丈夫及介入方亦針對原訟法庭法官 Saunders J 就妻子在審訊後申請凍結資產令(Mareva injunction)的訟費決定,分別提出上訴。

HCTT v. TYYC

CACV380/2007Tang VP, Lam J and A Cheung J10/6/2008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雙方於2002年結婚,並於2003年申請離婚。雙方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於2006年達成同意令 (consent order),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4,500元贍養費。男方隨後申請更改該命令,要求將金額減至1,000元並設有6個月期限。原審法官批准了男方的申請,認為雙方當時缺乏法律意見,且本案適合進行財務上的「一刀切」(clean break)。女方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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