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指標案例

精選 104 宗 家事法 範疇的香港指標案例。

按引用次數、法院級別與案例權威性排序,並非完整案例目錄。

L v. C

CACV181/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L v. C

CACV169/2006Stock JA, Yuen JA and Hartmann J24/5/2007
Civil LawFamily LawContract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夫婦在分居後就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提出的上訴。雙方同居約三十年,並於1991年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他們透過共同努力積累了大量資產,估計價值約10億至13億港元。1999年分居,妻子於2002年獲頒離婚暫准判令。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於2000年和2001年簽訂了兩份資產分配協議。原審法官裁定婚姻為重婚 (bigamous),撤銷離婚判令並頒布婚姻無效判令。原審法官在處理剩餘資產時,考慮了協議的「內在公平性」,並因2001年協議中存在1.2億港元的資產差異,判令丈夫向妻子轉讓一處物業並支付款項以作補償。妻子被指控嚴重未披露資產。雙方均就原審判決提出上訴。

TCH 訴 TYL

HCMP1595/2011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19/10/2011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於2009年申請離婚,結束24年婚姻。他們育有兩名女兒,幼女當時14歲。2010年3月,法庭頒布同意命令,男方需每月支付女方及幼女臨時贍養費共$14,500。同年5月,雙方再次同意,男方將婚姻居所轉予女方,女方則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轉予男方,男方並同意每月支付女方及幼女贍養費共$15,000。2010年8月頒布絕對離婚命令後,雙方完成資產轉移。然而,男方於9月將大部分公司股份以$1轉予其新女友(後來的妻子),並在10月申請更改贍養費命令,要求將給予女方的贍養費減至$3,500。女方反對並反申請增加贍養費。區域法院拒絕了雙方的申請。

HCTT v. TYYC

CACV380/2007Tang VP, Lam J and A Cheung J10/6/2008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雙方於2002年結婚,並於2003年申請離婚。雙方在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於2006年達成同意令 (consent order),由男方每月支付女方4,500元贍養費。男方隨後申請更改該命令,要求將金額減至1,000元並設有6個月期限。原審法官批准了男方的申請,認為雙方當時缺乏法律意見,且本案適合進行財務上的「一刀切」(clean break)。女方不服提出上訴。

R v. Y

CACV193/2010Rogers VP, Cheung JA and Bharwaney J21/10/2010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兩名未成年子女(一名8歲女兒AK及一名6歲兒子K)的撫養權爭議。原審法庭於2010年6月8日判決將兩名子女的單獨撫養權、管養權及照顧權判給父親(申請人),並附帶一些不尋常的命令,例如父親須承諾在兩個月內搬家至中環,並盡力每週至少三天在下午6時前回家。母親(答辯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兒子K患有自閉症,需要大量照顧,其治療方案由父親研究並實施。父母雙方均有酗酒問題,且曾有肢體衝突,警方曾多次介入。原審法官認為母親是稱職的母親,但仍將撫養權判給父親,理由是若判給母親,子女將無法與父親及祖父母建立關係。

WML v. LCK

HCMP3011/2014Cheung, Chu JJA and Poon J26/2/2015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原審法官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一百萬元作為一筆過款項,並每月支付六千元贍養費予長子。丈夫主張其名下及與母親聯名持有的資產(包括多個物業及銀行賬戶)均是代其父親持有,並非其個人資產。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裁定丈夫為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指控原審法官拒絕其休庭申請,導致其無法獲得法律代表,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WML v. LCK

CACV82/2014Cheung, Chu JJA and Poon J26/2/2015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Civil Procedure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原審法官裁定丈夫須支付妻子一百萬元作為一筆過款項,並每月支付六千元贍養費予長子。丈夫主張其名下及與母親聯名持有的資產(包括多個物業及銀行賬戶)均是代其父親持有,並非其個人資產。原審法官拒絕接納此說法,並裁定丈夫為實益擁有人 (beneficial owner)。丈夫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並指控原審法官拒絕其休庭申請,導致其無法獲得法律代表,未能獲得公平審訊。

ZJ v. XWN

CAMP67/2018Lam VP and B Chu J24/7/2018[2018] HKCA 436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名母親(申請人)就家事法庭(FCMC 16899/2014)的一項命令申請上訴許可,該命令允許父親(答辯人)將他們現年6歲的兒子永久移居香港管轄範圍外至澳洲。家事法庭法官於2017年7月21日作出該命令,並於2018年5月4日拒絕母親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引入新證據的申請。兒子已於2017年9月1日移居澳洲。母親聲稱父親阻撓她探視兒子,並質疑父親移居澳洲的動機。

LN v. SCCM

CACV77/2013Cheung, Kwan and Lam JJA17/6/2013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家庭法律程序(FCMP 210/2012)的上訴案件(CACV 62/2013 及 CACV 77/2013)。申請人(LN)與答辯人(SCCM)就相關法律程序產生爭議。上訴法庭此前於2013年5月7日曾就暫緩執行令(interim stay)作出裁決。本判決主要處理上述兩宗上訴案件的訟費(costs)問題。

LN v. SCCM

CACV62/2013Cheung, Kwan and Lam JJA17/6/2013
Civil LawCivil ProcedureCosts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兩宗關於家庭法律程序(FCMP 210/2012)的上訴案件(CACV 62/2013 及 CACV 77/2013)。申請人(LN)與答辯人(SCCM)就相關法律程序產生爭議。上訴法庭此前於2013年5月7日曾就暫緩執行令(interim stay)作出裁決。本判決主要處理上述兩宗上訴案件的訟費(costs)問題。

LM v. SCCM

CACV77/2013Fok JA and Barma JA6/5/2013
Civil Procedure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就兩名子女的管養權及教育安排產生的爭議。雙方曾於新加坡進行離婚訴訟並獲頒令。母親其後在香港家事法庭提出訴訟,要求取得子女的獨家管養權,並計劃安排女兒前往美國寄宿。父親以新加坡已有相關法律程序為由,申請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 (forum non conveniens,即不方便法院原則)。原審法官拒絕了父親的擱置申請,並排期審理母親的申請。父親隨即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申請擱置原審程序以待上訴結果。

LM v. SCCM

CACV62/2013Fok JA and Barma JA6/5/2013
Civil Procedure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就兩名子女的管養權及教育安排產生的爭議。雙方曾於新加坡進行離婚訴訟並獲頒令。母親其後在香港家事法庭提出訴訟,要求取得子女的獨家管養權,並計劃安排女兒前往美國寄宿。父親以新加坡已有相關法律程序為由,申請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 (forum non conveniens,即不方便法院原則)。原審法官拒絕了父親的擱置申請,並排期審理母親的申請。父親隨即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申請擱置原審程序以待上訴結果。

MKKWH v. RKSH

CACV197/2012Cheung JA29/1/2013
Civil LawFamil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的婚姻資產分配。原審法官下令將雙方資產平均分配,並容許丈夫先行從價值約七億八千萬元的古董收藏中,挑選價值七千八百萬元的古董,以抵銷妻子未能交代去向的古董價值。妻子不服原審判決並提出上訴,現申請暫緩執行該分配命令。

M v. E

CACV75/2015Lam VP, Cheung and Barma JJA11/5/2015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國際兒童拐帶案件。原告(母親)與被告(父親)育有兩名子女,其慣常居所為巴西聖保羅。2014年7月1日,父親在未經母親同意下將子女從巴西帶到香港。母親透過巴西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下稱「公約」)尋求協助,要求將子女送回巴西。香港中央主管機關代表母親展開法律程序,原審法官裁定母親勝訴,命令將子女送回巴西。父親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Y v. P

CACV140/2009Rogers VP and Le Pichon JA13/8/2009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中子女管養權 (custody) 及探視權 (access) 的上訴。申請人 (母親) 和答辯人 (父親) 育有一名女兒E,現年11歲。雙方於1994年結婚,E於1998年出生。婚姻於2005年因答辯人出軌而破裂。自此,雙方在溝通上出現嚴重問題,尤其是在女兒的教育和日常安排上。原審法庭判決雙方共同管養女兒,並將照顧及管束權 (care and control) 判給申請人,同時設定了答辯人的探視時間表。申請人對共同管養權的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應判予她單獨管養權,並調整探視安排。

LWYA v. KYW

CACV152/2013Cheung, Yuen and Kwan JJA22/4/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妻子名下的2,000萬股 Nicegood Properties Limited (NPL) 股份屬於妻子個人所有,而非代其父親(介入人)持有。妻子與介入人對此裁決不服,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主張該股份價值超過100萬港元,符合「當然權利 (as of right)」上訴的門檻。

LWYA v. KYW

CACV151/2013Cheung, Yuen and Kwan JJA22/4/2015
Civil LawFamily LawCompany LawCivil ProcedureAppeal

本案涉及離婚訴訟中的附屬濟助申請。原審法官裁定,妻子名下的2,000萬股 Nicegood Properties Limited (NPL) 股份屬於妻子個人所有,而非代其父親(介入人)持有。妻子與介入人對此裁決不服,上訴被駁回後,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主張該股份價值超過100萬港元,符合「當然權利 (as of right)」上訴的門檻。

KJ v. KMLM

HCMC4/2010To J20/5/2014
Civil LawFamily LawCosts

本案涉及一宗離婚訴訟後的附屬濟助 (ancillary relief) 爭議。丈夫與其父親(介入人)在得知婚姻破裂後,合謀將丈夫持有的公司股份轉移至信託,並在訴訟中採取不合作態度,包括阻礙披露文件及虛構丈夫財政狀況。法庭早前已頒令丈夫支付一億三千萬港元的整筆款項 (lump sum),並就訟費作出暫准命令 (costs order nisi)。現各方就訟費基礎、分擔比例、利息及維持訴訟期間的贍養費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等事宜提出五項傳票申請。

YSYM v. LHB

CACV252/2020Kwan VP, Cheung JA and Yuen JA8/7/2020[2020] HKCA 586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對兩名子女(當時分別為14及13歲)的管養權爭議。母親申請帶同子女移居加拿大溫哥華升學,但遭父親反對。原審法官駁回母親的申請,認為其計劃不切實際且有排除父親之嫌。母親不服提出上訴。子女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移居加拿大,並對本地學制感到壓力。上訴法庭最終批准母親的上訴,允許其帶子女前往加拿大升學。

YSYM v. LHB

CAMP24/2020Kwan VP, Cheung JA and Yuen JA8/7/2020[2020] HKCA 586
Civil LawFamily LawAppeal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對兩名子女(當時分別為14及13歲)的管養權爭議。母親申請帶同子女移居加拿大溫哥華升學,但遭父親反對。原審法官駁回母親的申請,認為其計劃不切實際且有排除父親之嫌。母親不服提出上訴。子女明確表達希望隨母親移居加拿大,並對本地學制感到壓力。上訴法庭最終批准母親的上訴,允許其帶子女前往加拿大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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