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上訴期間是否應擱置原審聆訊?

LM 訴 SCCM CACV77/2013

申請獲批
法庭批准擱置原審程序,以待管轄權上訴結果。
上訴法庭(民事)Fok JA and Barma JA6/5/2013
合併案件:CACV62/2013CACV77/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LM v SCCM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霍兆剛上訴庭法官 (Hon Fok JA)、鮑理賢上訴庭法官 (Hon Barma JA)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一對已離婚父母就兩名子女的管養權及教育安排產生的爭議。雙方曾於新加坡進行離婚訴訟並獲頒令。母親其後在香港家事法庭提出訴訟,要求取得子女的獨家管養權,並計劃安排女兒前往美國寄宿。父親以新加坡已有相關法律程序為由,申請擱置香港的法律程序 (forum non conveniens,即不方便法院原則)。原審法官拒絕了父親的擱置申請,並排期審理母親的申請。父親隨即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並申請擱置原審程序以待上訴結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管轄權上訴 (jurisdiction appeal) 待決期間,是否應擱置 (stay of proceedings) 原審法庭的實質聆訊,以避免浪費訴訟成本及產生與新加坡法院裁決衝突的風險。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若在管轄權上訴結果未明前繼續進行原審聆訊,存在極大風險導致法庭作出難以撤銷的命令,且可能與新加坡法院的現有命令產生衝突。法庭指出,給予上訴許可本身已顯示管轄權爭議具備合理辯論空間 (well arguable)。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開支及潛在的司法衝突,法庭裁定在管轄權上訴有結果前,必須擱置原審程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批准父親的申請,下令擱置原審法庭的法律程序,直至管轄權上訴 (CACV 62/2013) 有裁決為止。母親須支付父親的訟費,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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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管轄權上訴期間,原審法庭的聆訊會否繼續?
A.

不一定。若繼續聆訊可能導致法庭作出難以撤銷的命令,或與外地法院裁決衝突,上訴法庭會下令擱置 (stay) 原審程序,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本案中,法庭即下令擱置程序。

Q.為何法庭認為在管轄權上訴期間繼續聆訊是不恰當的?
A.

法庭認為若在管轄權未定前繼續聆訊,可能作出與新加坡法院衝突的命令,且若上訴成功,已進行的程序將造成時間與金錢的浪費。本案中,法庭認為原審法官拒絕擱置是明顯錯誤。

Q.如果法庭批准了管轄權上訴的擱置申請,訟費應由誰支付?
A.

訟費通常由敗訴一方支付。在本案中,上訴法庭批准了父親的擱置申請,並下令由母親支付父親的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進行訟費評定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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